“葛优躺”不能乱用!这家公司被葛优告了...
信息时报
说起“葛优躺”,网友们并不陌生,该形象一度成为热门表情包。然而,表情包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随意使用,广州一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配图“葛优躺”被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优是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一角,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并流行网络为公众所熟知。
2020年8月,葛优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证书显示,2016年7月11日,英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英X跨境电商”发布文章《你以为“葛优躺”很惬意?想得美!》,文章使用了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多张剧照,并对剧中人物形象进行编辑、修改。此外,文章还使用了一张葛优正面肖像照,可见葛优全面部形象。文章末尾载明“寻找电商营销服务,更多电商干货,关注英X网络”的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此后,葛优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英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持续60日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英某公司向葛优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诉讼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0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系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所构成。案涉文章中使用的图片可见葛优面部形象,足以指向葛优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其次,英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属于公司经营行为。英某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肖像,已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
英某公司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活动,具有过错,葛优要求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英某公司侵权行为给葛优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故对于葛优要求英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葛优要求英某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因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不相当,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葛优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具有相应的商业利用价值,英某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致使葛优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葛优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葛优未提交证据证明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英某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英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及葛优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英某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
英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2021年,一审法院判决,英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致歉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查,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字数不少于200字);英某公司向葛优赔偿损失40000元。
英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英某公司称,在公众号发表的是一篇公益性文章,文中表达的意思是告诫网友在生活工作中应端正坐姿,否则老是躺着容易腰椎间盘突出;文中采用了葛优的剧照是在网上下载,图片中的动作是葛优在剧中摆出来的,并非英某公司自己制作的图片;而且该图片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已经形成了“葛优躺”网络热点被大家熟知。英某公司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借助了“葛优躺”这一网络热点,主观上确实没有故意侵犯葛优肖像权。
英某公司主张,发表在公众号的公益文章内容只是公益性,没有任何商业性宣传,公益文章发表后只有英某公司员工观看的浏览量,没有外部浏览量,并无往外扩散;公益文章内容与英某公司业务并不相符,不会让公众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该公益文章已于一审诉讼前删除。英某公司没有因这篇公益性文章产生任何经济收益。请求改判英某公司适当补偿葛优4000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文章发布在英某公司运营的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的微信公众号上,其中使用了葛优的多张剧照和一张正面肖像照,且文章末尾载明有英某公司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属于经营行为,英某公司主张案涉文章为公益性文章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收益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葛优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故其肖像权具有相应的商业利用价值。英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葛优肖像用于其经营宣传,致使葛优人格权中所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英某公司认为葛优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的主张不成立。
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构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英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及葛优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英某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认定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