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北京日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
获法院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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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问题为导向,紧盯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有力维护“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安全,以实际行动诠释“用心实现百姓心中的正义”,以法治化方式推进公共安全治理。
安全提示
近日,延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高空抛物罪案件在延庆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酒后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处抛掷菜刀至公共区域,延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悔罪并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延庆区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决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酒后与其妻在其经营的延庆区某酒店内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被告人在酒店二层外楼梯处将一把菜刀抛向楼下公共停车场。菜刀坠落至一辆停放在此的机动车轮胎附近,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告人下楼后,与车主陈某、张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月10日,延庆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犯高空抛物罪向延庆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为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处故意向下抛掷菜刀,且抛掷地点属公共区域,抛掷时间系餐馆用餐时段,陆续有行人、车辆进出,极易危害过往行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知识
上述法条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在人流密集场所,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且紧迫危险达到具体化、确定化程度,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高空抛物行为针对特定行为人故意为之,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若针对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通过高空抛物的形式多次对行人进行拦截、恐吓,情节恶劣的,或者通过高空抛物行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
行为人基于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在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分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者
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你知道吗?一颗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
检察官提示:
广大亲朋好友,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请教育好孩子,不要高空抛物;在阳台上悬挂东西要特别注意,防止脱落,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 |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