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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不住的捕鸟网:以防鸟之名再上架,商家每日更换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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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不住的捕鸟网:以防鸟之名再上架,商家每日更换新链接

新京报讯(记者 吴梦真 彭镜陶 实习生 孙卿悦)近日,有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向新京报记者反映,此前被电商平台下架的捕(粘)鸟网,又披着“防鸟网”的外衣卷土重来。

记者搜索发现,部分商家“防鸟网”链接配图标有“本店专业出售各种捕鸟网,商品违规,请勿说敏感词,需咨询加微信”。商家表示,为逃避监管,他们会每天更新售卖链接,而电商平台则表示,捕鸟网和防鸟网不易区分,在监管上存在难度。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强调,商家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为非法捕猎者提供违法犯罪工具,属于帮助犯罪行为;平台作为网络监管方,应当负监管缺失的责任。

志愿者:电商平台商家出售“防鸟网”,实则出售“捕鸟网”

近日,环保志愿者李仁(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其所在的组织平时会对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国家重点或明令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相关商品进行举报、沟通,然而,近期他们注意到,此前经过举报和倡导后被众多电商平台下架的捕(粘)鸟网,又开始售卖了,且订单量较之前还有所增多。“秋冬季节是候鸟迁徙的季节,很多捕鸟者都会购买捕鸟网捕猎。”

李仁称,这些售卖店铺,会以“防鸟网”的名义出售捕鸟网,然后在宣传图上标明,可捕猫头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麻雀、斑鸠、鸽子、百灵、画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喜鹊,有的甚至直接写明“粘鸟网”“大小通杀”。

据李仁介绍,果园、菜园防止鸟类侵袭的“防鸟网”网线为尼龙材质,网线更粗、网格也较大,不会对鸟类产生致命危害;捕鸟网的网线则很细、颜色几乎透明,鸟类撞上“插翅难逃”,在没有人为解救的情况下必死无疑。志愿者们会将搜集到的销售捕鸟网信息向各电商平台举报,“有的有效果,有的没有。有时候举报成功后,这些店铺隔天就又会上线捕鸟网的链接。”

李仁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了上述情况,“但售卖仍未停止”。

商家:为逃避平台监管每日更换链接,月销量显示仅三四单

新京报记者在网络电商平台搜索“鸟网”等关键词,发现在售商品的描述多为“防鸟网”。部分捕鸟网以“防鸟网”的名头出现,配图标有“本店专业出售各种捕鸟网,商品违规,请勿说敏感词,需咨询加微信”。

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询问其中一家店铺客服,店里出售的“防鸟网”是否可以捕鸟,客服回称可以,并介绍称“捕捉不同体型的鸟需要购买不同规格的网”,其随后展示的相关商品图,标注有“适合鸽子、斑鸠、猫头鹰、画眉、喜鹊等不同鸟类”。

原本已被下架的捕(粘)鸟网,就这样“卷土重来”。该商铺客服称,因电商平台不允许出售捕鸟网,所以他们每天都会下架相关链接,隔天再上线新链接继续售卖。记者注意到,因反复下架的缘故,这些店铺月销量均在三四单左右。

那么,作为销售平台,是否又在客观上为非法捕猎者提供了违法犯罪工具呢?对此,一家电商平台的客服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平台禁止出售捕鸟网,经举报后核实,会对商家和商品进行严肃处理,“但捕鸟网和防鸟网不易区分,我们在监管上也存在难度。”

律师:商家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为非法捕猎者提供违法犯罪工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表面上出售防鸟网,实际出售的却是捕鸟网,这类行为实质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实现非法销售,即使披着合法的外衣,但是究其本质,仍然是非法的,利用隐蔽手段为非法捕猎者提供违法犯罪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如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保护野生动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破坏或者非法捕猎,均是违法行为,如果电商平台为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捕鸟网”等作案工具的,属于帮助犯罪行为。平台作为网络监管方,对于经其平台销售的电商产品具有严格审查、监管职责,如果未尽监管义务,导致非法作案工具流入市场的,应当负监管缺失的责任。平台可以进行事先审核、定时抽检、发现违法商品及时下线、设立准入规则、信用制度等,来约束商家。

赵良善强调,目前已经有很多电商商家禁止出售捕鸟网,但是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想通过网络销售牟利。捕鸟网的货品归属也是商家,最终获取利润也是商家,而购买者具有捕猎鸟类的需求,所以商家和购买者属于双向各取所需,负绝大部分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在于违法销售,其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如果购买者从事违法行为的,则销售者属于违法提供犯罪工具,系帮助行为。购买人的责任在于购买违法工具,但是如果购买后没有从事违法行为,那么购买人则不担责,但是如果购买后从事对应行为,则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比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平台作为监管方,则在监管失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编辑 李彬彬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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