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股权难?最高法出台规定统一股权冻结程序
央广网
原标题:执行股权难?最高法出台规定统一股权冻结程序
央广网北京12月21日消息(记者李兆娣)执行股权是个难点,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21日,最高法召开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介绍,《规定》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明确公示冻结方式,化繁为简、明确规则、减少争议,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实践的难点和争议,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率。
邵长茂指出,《规定》对冻结股权程序做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予以明确。“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把目前实践中选择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这三方主体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去办理冻结手续的做法,调整为统一到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冻结手续的一元模式。”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规定》还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何东宁说。
对于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何东宁称,《规定》作出“事先报告”和“事后救济”的应对措施。《规定》要求,冻结股权的,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同时规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这种规则设计,既可以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也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为和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预留了规则空间。”何东宁说。
据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