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安机关如何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两部门答疑
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检察院公安机关如何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两部门答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负责人现就《意见》的主要精神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在健全完善新时代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意见》明确了要强化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规范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创新执法监督管理方式,实现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要共同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办案指导,建立健全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研判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统一刑事办案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充分履行刑事诉讼职能。
《意见》系统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明确提出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意见》确立了双向配合制约机制,理顺刑事诉讼关键环节的衔接流程,保障并规范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细化公安机关对检察监督有异议等情形的相关处理程序,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问:《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了4方面要求:
一是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
二是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去年上线运行的侦查监督平台,在全面梳理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置446个侦查违法违规监督项目,规范检察机关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实效。以信息化、智能化、制度化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
三是监督线索需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应予支持配合。
四是加强内外部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问:对于《意见》提出的“要规范落实制约机制”,具体有哪些细化要求?
答:加强和完善互相制约,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检察监督行使的重要制度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保证检察院依法规范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同时,《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拟作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
此外,《意见》从“加强办案衔接配合”的角度,还明确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并就此提出相关工作机制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