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俪生的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
原标题:赵俪生的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
赵俪生(1917—2007),原名赵甡,字俪生,以字行于世,山东安丘人。1934年考入清华大学外语系,三年后未及毕业即奔赴太原参加抗战。1939年因病离开部队,在陕西一中学任教。1947年获聘为河南大学文史系副教授,后历任东北师大、山东大学、兰州大学教授。在山东大学任教期间,为历史系著名的“八大教授”之一。赵俪生早年从事革命文学的翻译和创作,后致力于历史研究,关注范围甚广。他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农民战争史有拓荒奠基之功,在中国土地制度史方面则建立了自己的研究体系。由《论要》和《讲稿》组成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一书,颇能体现其治史的独特风格。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赵俪生认为出现过“三个拐弯”。第一个拐弯出现在春秋战国之交,它是由“工商食官”向自由商业手工业发展的转折点。此时井田制已经废弛,到秦汉时期出现国家土地所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三者并立的局面。赵俪生认为,这一时期存在大量国有土地,其与劳动力联系起来的方式主要包括国家授田、假田和军事屯田。而所谓大土地所有制的体现者主要有三家:“豪家”“权家”和处于上层的“命家”,其中又以“豪家”为主。小自耕农则体现着小土地私有制,此时的他们已经走出农村公社的锢闭,但尚未被中古时期的“土围子”圈禁。在摆脱公社束缚的同时他们也失去了公社的保护,在享有买卖土地的“自由”的同时也面临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活保障的风险。总而言之,这一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合法化,其在深化自身的过程中必然冲击国有土地所有制。
赵俪生提出,到了两汉之交,在国家强力打击和战乱的摧毁之下,“豪家”不能不发生内在的分化,其“事业”和社会活动量逐渐收缩,一部分人开始向“权家”依附。到东汉中叶,“投机倒把”式地主开始向“土围子”式地主转变。小农在朝廷徭役、豪强压榨和战乱的摧残下则逐渐成为奴婢或流民。黄巾起义后长达数十年的战乱对于农业生产和商业交换的毁灭性打击,使得谷物和布帛代替钱币成了最通行的交换手段。商业、货币比较频繁的古典经济浪潮由此基本退去,以物易物的中古自然经济走到了历史的前台,从东汉中期出现的古代社会经济史的第二个拐弯自此完全显现。
与此相应,以人身依附为表征的超经济强制逐步发展起来。在此形势下,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和北魏均田这几种田制相继出现。赵俪生认为,占田法是对过于峻急的屯田法的折中和对于国家屯田与小农农村并行的“双轨制”的拉平,而其与均田之间则有着明显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后者是前者成熟化的结果。
此后的6世纪,货币流通量达到最小的经济现实逼使交易时以土地作为主要支付手段,这势必要挖国有土地和均田制的“墙角”而成为均田制破坏的主要原因。到了中唐时期两税法开始施行,冲破自然经济的锢闭,货币交流逐渐增多、商业手工业逐渐发达的古代社会经济史的第三个拐弯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赵俪生提出,此后在“贵者有力可以占田”潮流的主导和商业货币恢复发展之后“富者有赀可以买田”潮流的配合下,备受冲击的均田制终于崩溃,“田制不立”自此以后成为基本的土地原则。
赵俪生是从中国古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解体过程中的“不利落”,即土地私有制中夹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展开土地制度史研究的。简言之,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其研究的基本视角。
井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赵俪生认为,在其表现较为典型的西周时期,井田制的主要特征在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五种特征(即土地国有、水利灌溉、农村公社、专制主义和地租赋税的合一)中的农村公社。不过,井田制已经不是完整的公社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国有制,因为中央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及其干预所有权的能力都还没有发展成熟。而在井田制时期土地归私人所有、听凭私人处理甚至买卖也基本不曾发生。因而,井田制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均田制瓦解后国家不再确立田制,故而赵俪生认为两宋时期土地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在于土地兼并。总的来看,“贵者有力可以占田”的趋势明显减弱,主流现象是“富者有赀可以买田”。官田私田分立之下国税与地租的分开,还使得地租国税合一的“亚细亚”特征减退殆尽。而所谓官田的私田化和官租的私租化,则是两宋土地关系的重要特点之一。到了金元两朝,由于经常受到带有民族色彩的政治和军事权力的干预,土地所有权变动率很大。大量私田常常突然变成官田,然后通过军功报偿变为大小军事贵族的占田和赐田。与之相伴的是平民身份受到严重冲击,变身为“奴婢”的人空前增多,各种带有政治和军事隶属性质的“户”的名色也大为增加。不过赵俪生认为,历经辽金元三朝,土地问题上的“亚细亚”特征并未恢复,因为上述变动乃是政治和军事权力强力介入的结果,而非经济因素有了根本性变化,因而回转起来较快也较容易。
元朝的人身依附制度在明初留下了“贴军”之类的深刻烙印,再加上受限于时代的朱元璋个人因素的影响,明初国家的专制主义大大加强,土地国有制的比重较之宋代大为增加。赵俪生认为,明初土地制度中的“亚细亚”成分有着明显的增长。洪熙、宣德年间放宽解冻以后,土地兼并随之逐渐猖狂起来。而从嘉靖初到万历末,赋役调整的实验逐渐展开,总的倾向是按田土和人丁抽取,“一条鞭法”由此浮出历史地表。到清代康熙、雍正年间,试点中的“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继承“一条鞭法”的精神,继续放宽对劳动力的强制,“丁银”(人头税)开始成为历史名词。到道光年间,这场古代中国的最后一次土地制度调整和改革运动普遍施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前现代时光至此结束。
回顾赵俪生从古代社会经济史的“三个拐弯”,尤其是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切入的土地制度史研究,可以发现他常常使用“私有制”“国有制”“农村公社”“强制”“身份”等概念来界定有关历史现象。赵俪生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将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具体研究之中。
如同分析井田制中“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痕迹时所见,他的观点已经与将“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视为一体的经典“亚细亚”理论有所不同,但这一理论所蕴含的个人与具有身份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特征的“整体”——传统社会的关系则被其深刻把握。有关于此,马克思在其经济学手稿中曾经作出经典论断:“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赵俪生提出的摆脱了古老共同体(即公社)和国家权力影响的纯粹私有财产,在鸦片战争甚至土地改革以前的中国恐怕从未产生,即是对此论断的创造性运用。概言之,土地制度中所折射的权力捉弄私有财产的问题在古代中国一直存在。如此看来,赵俪生透过“私有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来梳理土地制度的演进时,最为关注的是私有制挣脱“亚细亚”之类传统社会束缚的问题。
赵俪生的研究有着自己的问题意识。他总是从关涉总体史的问题出发,认为应该从“以论带史”和“论从史出”两个方向用力来研究土地制度史,因为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是“史论结合”。关于“以论带史”,他认为用理论带一下陷于琐碎考据中的人对其而言不无裨益,当然这不等于说可以“以论代史”。
从前述的基本内涵即可看出,赵俪生的土地制度史研究正是“史论结合”的典范,这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归功于他的哲学爱好和思维方式,能够将问题“想透”。他通过“私有制”概念串联起土地所有制演变的历史,既不沉溺于所谓“史实”的烦琐考据,也不流于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是注重“史论结合”,在材料与理论的互相浸润之中定位真问题,进而如抽丝剥茧一般深入地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编辑: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