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这些行为“零容忍”!
信息时报
原标题:广州市教育局:这些行为“零容忍”!
11月11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

《细则》指出,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广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根据《细则》,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细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6.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11.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信息时报记者 丘敏华 通讯员 穗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