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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用还钱吗?个人申请破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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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还用还钱吗?个人申请破产后……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

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为什么呼某是全国首个“破产人”?

为了适用于不同的债务人情况,《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破产程序。条例自今年3月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呼某案破产管理人胡隽律师表示,在呼某案之前的另外两起首案中的债务人都没有在法律上被宣告破产,而是通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相应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方式,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清偿以及免除。

“呼某案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通过司法程序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确实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并进入到法律意义上的免责考察期,也就是我们说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胡隽解释道。

如何判定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介入,公平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其价值在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之机。那么如何判定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呢?

胡隽表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会对该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目前的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胡隽介绍,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

以呼某案为例,“她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此外,呼某的债权构成相对比较单一,都是金融机构负债,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以及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都比较清晰,便于全体债权人对彼此的债权进行核查,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案件中的债权认定作出法律判断。

在收到呼某的破产申请后,胡隽作为管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呼某的相关权利人进行走访,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胡隽表示,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豁免财产清单时十分谨慎,比如在考量呼某女儿的抚养费时,破产管理人既要考虑到当前深圳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也要考虑到呼某与前夫离异这一客观情况。由于呼某和前夫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将抚养费认定为深圳市最低生活标准2200元/月的一半。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低生存权利,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博弈。那么要如何维持二者的平衡?

“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温床吗?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正式从立法层面开始探索。条例出台前后,社会上不乏“该条例就是‘老赖’的避风港”等声音。

胡隽表示,这其实是人们对于个人破产条例的一种误解。

胡隽解释称,事实上,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配合义务,恰恰是其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

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必须在经历过免责考察期的“失权”之后,才能重新达到“复权”。实际上,从“失权”到“复权”的筛选机制,正是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老赖”的标准。

正如胡隽所言,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时,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免去余债、经济重生。个人破产程序应成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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