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巨额打赏主播,一月竟有200万元!损失的财产,妻子能追回吗?
央视
原标题:丈夫巨额打赏主播,一月竟有200万元!损失的财产,妻子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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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主播巨额打赏,一个月打赏200多万元人民币,请问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能否要回钱?
A1:
你好,由于暂不确定打赏的钱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根据你的描述,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丈夫打赏主播使用的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或者经夫妻约定后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丈夫对这部分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
第二种情况,丈夫打赏主播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主播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丈夫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主播,这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妻子不得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
基于上述分析,妻子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主播和平台要回丈夫给主播的巨额打赏,但丈夫的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妻子可以此为依据在离婚时要求丈夫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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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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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主播巨额打赏,一个月打赏200多万元人民币,请问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能否要回钱?
A1:
你好,由于暂不确定打赏的钱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根据你的描述,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丈夫打赏主播使用的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或者经夫妻约定后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丈夫对这部分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
第二种情况,丈夫打赏主播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主播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丈夫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主播,这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妻子不得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
基于上述分析,妻子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主播和平台要回丈夫给主播的巨额打赏,但丈夫的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妻子可以此为依据在离婚时要求丈夫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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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的外甥是在读研究生,他父亲和爷爷去世多年,他随母亲一起生活,户口也随母亲一起,没在村里。他的奶奶和叔叔一起生活,现在村里马上要拆迁,外甥能通过继承爷爷的财产,获得拆迁房吗?外甥对他的奶奶有赡养义务吗?
A2:
你好。由于你没明确是父亲先去世的,还是爷爷先去世的,无法确认你外甥的份额情况,现分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没有遗嘱,且你外甥的父亲是先于他的爷爷去世的,那么在你外甥爷爷去世的时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且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爷爷去世以后,你外甥可以代位替他父亲继承爷爷的财产份额,应与爷爷的父母(如有)、奶奶、和爷爷的其他子女共同平分财产,包括即将取得拆迁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没有遗嘱,且你外甥的父亲是在他的爷爷之后去世的。那么爷爷去世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爷爷的父母(如有)、奶奶、你外甥的父亲、叔叔等其他子女共同平分财产。在你外甥的父亲去世之后,属于他的财产又应当被奶奶、你外甥的母亲、你外甥,以及你外甥父亲的其他子女共同平分。
如果爷爷留有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进行财产继承。因此,你外甥能否取得村里拆迁房的权利,取决于你外甥是通过何种方式继承了多少份额。另外,在一定情况下你的外甥对他的奶奶是有赡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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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签订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单位几年,单位没与我签劳动合同),现单位对我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到期。我向单位申诉说,我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继续上班,可单位说我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间到期为准,请问一下单位这样的说法对吗?
A3:
你好,按照你描述的情况,单位的说法并不准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你的描述,你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在单位向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单位主张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你可以拒绝终止劳动合同,或与单位沟通违法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沟通无果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你们单位的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投诉还不能解决的,你可以搜集你的全部劳动合同、上班打卡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依法对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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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您好,我现在就读的学校为了杜绝学生带违禁零食回学校,会在上学前集中开包搜查学生行李,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A4:
你好,你的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学校作为一个教育管理机构,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来约束管理本校学生,以保证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的。但相应的管理制度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政策要求,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学校杜绝带“违禁零食”作为管理制度,无可厚非。学校组织安全检查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上学前检查学生书包,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如果学校是要求学生自行打开书包检查,或者当着学生的面且仅针对“违禁零食”对书包进行检查,则符合必要限度的条件。但如果检查人员私自翻查学生书包、或者翻出学生书包内除“违禁零食”的相关个人隐私物品,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如果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可以向教育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为学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规定,但明显不合理的管理方式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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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2015年至2017年工作期间,签订合同,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现在到新单位,涉及社保缴纳和工龄计算,是否可以补交社保?工龄如何计算?有关社保缴纳的仲裁申请,是否有时效?
A5:
你好,是否能够补交社保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保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在合理诉讼时效内你可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年限和工龄的计算,都以你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为计算标准,但如果你担心的是工龄计算影响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问题,那么只要在你退休前缴满15年养老保险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至于你咨询的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你在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单位的未缴社保行为,但你未提起仲裁程序,现在再去申请仲裁,可能很难被得到支持。
感谢值班律师:

王雪薇(江苏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