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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直播带货“翻车”,商家“很受伤”,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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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艺人直播带货“翻车”,商家“很受伤”,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当前正值“双11”期间,

消费者忙着买买买,

商家也是忙得团团转。

一场场直播带货热热闹闹,

可有时也难免“翻车”,

有的销量不佳,

有的播到一半被封,

难免要打官司。

近日,

广州中院就审理了两宗相关案件。

案例1

花重金直播带货,结果销售额为零

2019年12月,恒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直播带货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进行直播带货,主播由乙方匹配安排。合作期限为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经双方确认,合作期间内目标销售产品共一款,服务费7万元,保底销售额15万元,佣金比例20%,超额15万元收取超额的40%。

双方还约定,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法完成销售目标,按照上述商务条款中业绩未达标退款规则在合同结束的30天内基础服务费按照完成比例退款。同日,恒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转账支付服务费7万元。

恒某公司满怀期待,盼着公司的美容仪产品能“大卖”,可谁能想到,之后得到的反馈是,销售额为零。恒某公司赶紧与对方沟通,要求退款,对方却说钱打给主播了,“播了几场了,但是效果很差”,钱也没拿回来,“急死了”。

恒某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主播线上卖货的视频记录,对方又说播完就下架了,没记录。恒某公司一气之下将对方诉至法院。

判决:直播方全额退款

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天某公司称,是恒某公司未配合天某公司提高其店铺的基础销售量和产品好评量,造成直播时产品卖不出去;恒某公司迟迟不按要求报名并设置好店铺链接,导致错失良好的直播时间;天某公司与恒某公司约定直播产品的单价为880元,后恒某公司变更店铺的下单价格为980元,因为价格太高导致网络主播在直播时未卖出一台产品。

恒某公司称,该公司此前已明确,以880元确认直播的价格。该公司甚至质疑,天某公司根本就没有直播行为,不存在其直播无法销售的可能。

一审番禺法院判决,天某公司向恒某公司返还服务费7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天某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天某公司并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履行了《直播带货合同书》所约定的义务,也无法证明其向主播支付了相关款项,天某公司亦确认未通过直播销售出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应当退款。于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找艺人带货,话没说完直播间被封

2019年9月,某米公司与某扬公司签订《直播内容合作协议》,约定同年10月9日晚(后延期至10日),由某艺人在某平台进行直播,期间通过连麦方式由连麦伙伴(另一主播)对某米公司产品进行售卖,其中艺人连麦10-15分钟,售卖的产品有面膜、护理水、喷鼻喷雾等多款,佣金比例为15%。9月30日,某米公司向某扬公司支付15.9万元服务费(含税价)。

直播当天,直播时长达两个多小时。期间直播间出现了内容为“当前直播间店铺评分过低,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请谨慎购买”的风险提示。在主播介绍鼻喷产品时,直播间被封,显示“当前直播涉及违规内容:非法行为,直播间被关闭”。

产品还没介绍完,直播间却被封了。花了大价钱,本想通过艺人带货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结果直播间出现风险提示,甚至被封,某米公司感到诧异,效果没达到,反而降低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于是将某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服务费。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扬公司向某米公司退还70%的直播服务费。某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某扬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完成直播推广,直播间的风险提示系平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发布的,不会对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是由于产品(喷鼻喷雾)本身的用途和特性被平台判定为与“医疗相关”而导致直播中断,主播推广行为不存在过错。

某米公司则称,直播中断的真正原因是,某扬公司对平台规则的不了解、对某米公司的产品介绍不熟悉,多次在直播间提及产品具有药效,可治疗鼻炎等,严重违反平台规则。

判决:服务有瑕疵,退款七成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内容,某扬公司应对售卖服务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对售卖产品特性的了解、连麦伙伴的选取等,都应最大可能满足某米公司扩大产品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合同目的。

从直播的过程看,某艺人连麦另一主播进行卖货,在直播间出现风险提示,内容是平台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直播间进行的风险提示,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直播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其作出消费的决定。

在某主播对某米公司产品进行推广时,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直播被封禁,不仅使产品没有被全部播出,且一定程度上也对产品的推广产生负面影响。综合上述分析,某扬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作协议、妥善选取连麦伙伴,以致某米公司推广产品的目的受限,某扬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某扬公司退回70%的服务费,并无不当。

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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