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笔天降债务让她变成了“失信人”
央视
原标题:离婚后,一笔天降债务让她变成了“失信人”
“
当时来的时候
她整个人的精神状态不是很好
看上去特别消沉
”
破裂的婚姻
2016年12月,江苏省张家港市,王英(化名)和相亲认识的许强(化名)踏入了婚姻殿堂,几个月后诞下了小生命。本以为会一直这么幸福美满,平静的生活却被突如其来的要债人打破。
2017年3月,突然有人闯入家中,要求夫妻俩归还许强欠下的28万元债务,但许强却对欠债原因含糊不清、甚至逃离家中,公婆不得以卖掉自己的房子帮许强还债。不满丈夫隐瞒这么大的事情,王英选择了离婚,从此,与许强失去了联系。
本以为生活就此恢复平静,一次网购时,王英却发现,她的银行卡被冻结——自己被列入了“失信人”名单。由于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业务时需要使用身份证,“失信人”的身份让她的工作大受影响,遭到辞退。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压力暴增。

又一桩天降债务
濒临崩溃的王英去有关部门询问之后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另一场借款纠纷。
2018年5月债权人朱国兴将她和前夫许强诉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许强所借的32万元债务。由于许强失联,只留下父亲的联系方式,法院并没有联系到王英,采取了公告送达,并进行了缺席判决,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王英表示,自己对该债务并不知情。
王英发现,朱国兴和前夫许强于2017年4月18日、19日和5月2日进行了三次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和利息条款,她觉得这并不符合借款的一般规律,此外,王英认为,朱国兴在第三次借款未到期前就提起诉讼,也违背了借款活动的一般认知。
王英提出,这次债务很有可能是前夫与朱国兴恶意串通、炮制出来的,是为了套取她的财产。因此,王英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申请。
朱国兴表示借款是基于为许强提供经济帮助,并不是恶意串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朱国兴和许强的银行流水发现,两人确实存在共计32万元的银行账户往来。但是,朱国兴4月18日借出的15万元,却经四人周转又在同一天回到了他的账上。
赌博陷入套路贷
检察官找到了躲在乡下的许强父母。其父母称,许强多年来一直有赌博的恶习,他们已经帮忙偿还了四五十万元。
通过对许强父母进行劝说,检察院终于与许强取得了联系。
许强表示,32万元也是赌债,但朱国兴并非好心帮忙,自己在借款之前,早已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对方高额“砍头息”。

又一桩天降债务
濒临崩溃的王英去有关部门询问之后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另一场借款纠纷。
2018年5月债权人朱国兴将她和前夫许强诉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许强所借的32万元债务。由于许强失联,只留下父亲的联系方式,法院并没有联系到王英,采取了公告送达,并进行了缺席判决,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王英表示,自己对该债务并不知情。
王英发现,朱国兴和前夫许强于2017年4月18日、19日和5月2日进行了三次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和利息条款,她觉得这并不符合借款的一般规律,此外,王英认为,朱国兴在第三次借款未到期前就提起诉讼,也违背了借款活动的一般认知。
王英提出,这次债务很有可能是前夫与朱国兴恶意串通、炮制出来的,是为了套取她的财产。因此,王英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申请。
朱国兴表示借款是基于为许强提供经济帮助,并不是恶意串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朱国兴和许强的银行流水发现,两人确实存在共计32万元的银行账户往来。但是,朱国兴4月18日借出的15万元,却经四人周转又在同一天回到了他的账上。
赌博陷入套路贷
检察官找到了躲在乡下的许强父母。其父母称,许强多年来一直有赌博的恶习,他们已经帮忙偿还了四五十万元。
通过对许强父母进行劝说,检察院终于与许强取得了联系。
许强表示,32万元也是赌债,但朱国兴并非好心帮忙,自己在借款之前,早已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对方高额“砍头息”。
由于许强与朱国兴的32万元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检察院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朱国兴也撤回了对王英的起诉。
再审中,法院认为,朱国兴明知王英前夫借款用于非法而出借资金,所涉债务系非法债务;此外,朱国兴涉及诸多借贷纠纷,均存在提前预扣高额利息等情况,可能涉及“套路贷”。

因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嫌“套路贷”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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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嫌“套路贷”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A:对于如何界定这个夫妻债务,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前后是有不同的规定的。原来我们《婚姻法》时期,《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上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没有负债的一方来举证。应该说这种规定对于被负债的一方是不利的,这个债务甚至可能缠绕一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当中做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那就是对夫妻债务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方说借这个债夫妻双方都签了字,也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二是虽然借债的时候是一方借的,另一方不知道,但是事后进行了追认;三是虽然是夫妻以一方名义举的债,但是它是用于了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这个债务的金额是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的范围内,那么虽然它是一方(举的债),无论另一方是否知道,它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同样的,有些情况下是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与别人串通,这是虚假债务,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举债但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用途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