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义网

关注

原标题: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

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因1985年我国参与在北京制定,又称《北京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背景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对这些特殊性的掌握,主要不是靠犯罪事实调查,而是靠社会调查。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后所作的书面报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笔者就其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

目前,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是否为证据,还存在争论,但对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是有共识的。如,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属于重要的参考意见;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具体观点又各不相同,存在证人证言、“品格证据”、量刑证据、专家证据等多种观点。“实质上,在审查逮捕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逮捕必要性证据,在起诉阶段是起诉必要性证据,在判决阶段是量刑证据,在执行阶段是开展社区矫正的证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可见,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的八大证据种类中没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社会调查报告要么是以证据的综合表现形式呈现,要么是在证据概念下实际发挥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在强制措施适用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是否起诉和法院的量刑等环节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调查报告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

制作主体及称谓

社会调查的本质要求是在收集资料、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因素和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评估其再犯的可能性。为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接受过专业方法训练,具有广阔社会视角的人员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当然,前提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能够得到切实落实,这样,由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人员承担社会调查职责才能保证专业性要求。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八条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学科,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人员大多未受过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严格专业训练,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使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专业人员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相应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说明中指出,本文书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时使用,有关组织和机构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可以参照适用。为此,检察机关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同时提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格式样本和制作说明,供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时参照。另外,从格式样本中的签名和制作说明看,社会调查主体称为调查员,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在报告中署名”。格式样本还要求加盖印章,指的是进行社会调查的单位印章,意指调查员系受单位指派。

三、关于社会调查的方式和过程

格式样本要求写明“社会调查方式:走访谈话(走访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派出所等)、查询档案、电话联系等”,并要求“附:(走访座谈的相关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等)”。如前文所述,社会调查报告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程序来保证其客观、准确。格式样本要求写明社会调查方式并附能够印证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等材料,便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此,对调查的方法、过程,如每次会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有关人员与机构的名称、住址等,应当如实、准确、详细记载。一般而言,能够印证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情况的材料,如法定代理人、亲属和未成年本人的相关陈述以及户籍档案、医疗档案等;二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校、工作单位表现情况的材料,如教师、同学、同事的相关陈述及学校档案、单位档案等;三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表现情况的材料,如邻居、伙伴的相关陈述等;四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方面的材料,如心理测评报告、相关人员的分析评估等。

四、关于社会调查的内容

格式样本列举了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反映的具体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等五项内容。社会调查涉及的面比较广,涵盖了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既有纵向维度的成长历程,主要包括简要经历、不良行为史、性格及优缺点的形成演化等;又有横向维度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社区、单位、学校等社会生活场域其他成员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通过分析这些因素,结合社会成员对其评价,可以有效反映其是否能及时为社会所接纳,融入社会正常生活。这部分的每一项调查内容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材料均应完备,才能使“该项内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更为客观。

(一)关于“家庭背景”

格式样本列举的“家庭背景”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父母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父和母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健康状况、个人喜好、文化娱乐休闲情况、受过何种奖励、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一般包括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观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消费情况、家务承担情况、作息时间安排等。3.父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一般包括父母的抚养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亲情呵护情况、行为养成情况、学业教育辅导情况、家庭教养的方式,如属于放养型、骄纵型、控制型、民主型、虐待型等多种情形中的哪种,与未成年人的学校、教师沟通情况等。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的态度,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礼貌、体贴、理解、热爱还是无礼、蛮横、疏远、反感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居住情况,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是单独居住还是与家庭成员共用房间等。6.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有感情的人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与该未成年人的关系、健康状况、个人喜好、文化娱乐休闲情况、受过何种奖励、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

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与父母(家庭)养育方式、监护、教育意识和能力存在着种种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因此,这部分内容的调查尤其是“父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非常密切,需引起调查人员的足够重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首先,需评估家庭结构是否完整,系单亲家庭、双亲家庭还是隔代抚养。双亲家庭的监护、教育能力一般高于单亲家庭或者隔代抚养,相应的再犯风险会显著降低。其次,需评估家庭功能是否健全,父母的监护、教育意识和监护、教育能力如何,如果父母没有监护、教育意识和能力,再犯风险会显著升高。再次,需评估亲子关系和亲子沟通模式,需要从帮教对象和父母双方的自评和他评入手评估,如果缺少温暖和谐的亲子关系和良好的亲子沟通模式,再犯风险会显著升高。司法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如果是留守、流动儿童或属于隔代监护等情况,需要了解与未成年人情感密切联系的他人(如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因为这是能够感化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因素。

(二)关于“个性特点”

格式样本列举的“个性特点”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及有无不良行为、嗜好。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罹患重大疾病,或者本身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和嗜好,都会对其情绪控制能力、正确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造成危害,无疑会增大其人身危险性。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况。包括情绪状态(案发前后对比)等,会对帮教难度和再犯可能性造成一定影响,如愤怒情绪较多、心理不稳定会使其攻击性增强,容易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冲动型犯罪,如果不良情绪管理难以及时矫治到位,再犯风险会增高。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与其看待问题的单一视角或多元思维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受教育程度低,其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对被别人欺凌后应以正当方式防卫的认识等就会受局限,再犯风险会增高。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及行动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往往与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有关,影响再犯风险。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交往情况。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最容易受不良朋辈的影响,或被教唆或被引诱实施犯罪,如果其身边有不良朋辈,再犯可能性会增高。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爱好及是否受过表彰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与是否曾受过表彰等情形,对其是内向还是外向、是否合群、是否容易被感化和矫治等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其曾受过各种表彰,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一般会降低。社会调查的关键在于收集相关资料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从而评判其人格特点,对其再犯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调查的内容也就应当围绕能够有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因素进行。罪犯人格是由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因此,有时需要由心理专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其社会人格健康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心理疏导和矫治的对策建议。心理测评的情况,可在此部分表述。

(三)关于“与案件有关情况”

格式样本列举的“与案件有关情况”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处罚情况,包括其曾经受过的所有刑事、行政、纪律处罚的种类,并应当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等。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主要指其系故意还是过失,动机、目的是什么。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客观行为。一般包括行为方式、手段、情节等。这部分主要侧重于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行为表现,有无前科劣迹,实施本次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这些是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精准帮教工作的重要起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曾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会加大,因为其习惯于漠视规则。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的主观因素方面如果是故意,则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无疑都会比过失要高。如果是侵财类犯罪,主观动机是牟利或者为生活所迫或者为其他情形(如为女友还债等)就直接关系到帮教难度和帮教方向性选择;如果是故意伤害类犯罪或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聚众型犯罪,主观动机是出于哥们义气还是报复心强,也关系到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高低。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客观行为主要考量涉案行为的后果、犯罪前后的行为变化等,从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自新等有所把握,判断其再犯可能性大小。

(四)关于“对涉案行为的认识”

格式样本列举的“对涉案行为的认识”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消极认识情况。主要需要调查未成年人在涉案后对于自己和家庭、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性后果有无认识,自身是否存在自杀、自伤、他杀、他伤的想法,这对评估其人身危险性有很高价值。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积极认识情况。主要需要调查未成年人在涉案后是否存在改过自新的积极愿望和行动,对于未来是否抱有希望和乐观想法,是否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自身行为对自己、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的影响和后果,具有上述情况的,有助于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五)关于“帮教条件”

格式样本列举的“帮教条件”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生活、学习、工作情况。主要需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正在坚持学习和工作,或者有积极的意愿入学和坚持工作自食其力的想法,符合这种情况的再犯风险会显著降低。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帮教条件情况。主要指父母、家庭成员赔偿、和解的态度和努力,以及有无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平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联系是否紧密、关系是否和谐、沟通是否顺畅等。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情况。主要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围的生活环境如何,是否存在不良诱惑或者致罪因素,是否存在不良朋辈圈子等。4.受害者的态度。主要反映受害者是否获得情感和经济抚慰、获得赔偿后是否表示谅解,是则会显著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需注意的是,对于帮教条件,除了注意家庭监护条件,还应注意家庭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等实质因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存在的对于改过自新的愿望和向往、个性特征中的喜欢和擅长等,外部朋辈群体和社区、学校、工作环境中有利帮教因素和不利帮教因素的收集。

五、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部分主要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调查员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调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这部分中报告。一份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员一般为数人,各调查员就调查事项和内容进行讨论,共同作出一份统一的报告。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如实在社会调查报告中记载并说明。再如,对未能调查的事项,应在此部分说明未能调查的原因等。

六、关于“综合评价意见”

综合评价意见是指调查员在社会调查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般包括对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需求、再犯可能性以及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等进行综合、深层次、专业的分析判断,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感化点”和“矫治点”,从而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遇和帮助教育产生较大的参考价值。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一般应当从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情绪管理、不良人际关系管理、心理创伤等五大方面查找,这实际上也是“矫治点”,当存在多个“矫治点”时,需要指出主要“矫治点”。“感化点”实际上也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如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就学、就业方面的愿望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学业进步、劳动技能提升等。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需要从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同伴群体、学校和社区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社会调查关注的是未然之罪,即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不能仅停留于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否则难以为司法处理提供真正有价值的评估结论。

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姓名:xx,曾用名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xx

电话号码(家庭、手机、工作单位):xx

户籍地:xx

户籍地所在街道和居(村)委会:xx

实际居住地:xx

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和居(村)委会:xx

涉嫌案由:xx

社会调查方式:

走访谈话:1.xx年xx月xx日到xx看守所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面谈;

2.xx年xx月xx日走访居委会,向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xx了解情况;

3.xx年xx月xx日访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父母;

4.xx年xx月xx日走访xx小学,向xx老师了解情况、查询档案材料;

5.xx年xx月xx日走访xx中学,向xx老师了解情况、查询档案材料;

6.xx年xx月xx日访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姐姐xx;

7.xx年xx月xx日到xx派出所查询档案材料;

8.xx年xx月xx日访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外祖母xx;

9.xx年xx月xx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进行心理测评。

一、家庭背景

1.父母的基本情况

父亲,xx,xx岁,曾在xx城市打工,后因调查对象经常生病需要照顾回老家工作。现在老家镇上的门窗店里上班。三岁丧父,家里人说他无业,不爱说话,性格内向。

母亲,xx,xx岁,曾与丈夫在xx城市打工十多年,现在老家务农,照顾生病的母亲,不时做些建筑短工。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

(1)父母之间关系:据姐姐讲述,父母关系不怎么好,在其小的时候经常吵架,近几年吵架少了,但交流比较少,评爸妈关系5分,因为爸妈比较缺乏沟通,一沟通就容易吵架。母亲自述夫妻关系不好也不坏,现在很少吵架。

(2)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父亲不爱说话,很少和家人沟通,姐姐和调查对象的关系一直比较好,但从去年年底开始,调查对象对姐姐的信息回复变得很少,今年被逮捕前偶尔会告诉姐姐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因调查对象自小生病,母亲对调查对象自小较为宠爱。

(3)家庭教育模式:据姐姐讲述,因为调查对象自小生病,因此母亲一直比较宠爱调查对象,如……,但也会有打骂调查对象的情况。如,……。父亲与调查对象的接触较少,也很少交流,但犯了错就会打骂。

3.父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

(1)父亲对调查对象的教育非常少,不怎么管调查对象的事情,知道调查对象被逮捕后也没有说话。

(2)母亲和外婆对待调查对象的态度比较溺爱。母亲和调查对象交流比较多,但调查对象会嫌烦。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的态度

(1)与父亲关系:调查对象自述与父亲没什么话说,据母亲讲述,其父亲很少和调查对象交流,两人几乎从不打电话聊天。

(2)与母亲关系:调查对象自述与母亲关系比较好,说母亲会比较痛快给自己钱。姐姐认为调查对象与母亲关系一般,因为母亲虽然宠爱调查对象,但是也会经常打骂、唠叨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内心可能有一些怨气。据母亲讲述,与调查对象一周至少通话一次,自评与调查对象的关系很好,说自己太爱调查对象了,调查对象也很爱自己。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居住情况

(1)做焊接学徒时在表哥家里居住。

2)搬出表哥家后自己租住一个单房,面积约20平方米。

6.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有感情的人基本情况

外祖母,xx,xx岁。今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曾两次回过老家看望生病的外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第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家庭结构完整;第二,从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来看,父亲监护意识较差,母亲监护意识较强,父母的监护能力中等,有利于监护、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和父亲亲子关系一般、交流不多,和母亲关系较好、沟通较多,但交流模式不够顺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与外祖母感情深厚。综合考量以上因素,xx的家庭情况对其帮教有利有弊,再犯风险为6分(满分10分)。

二、个性特点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及有无不良行为、嗜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有蚕豆病(表现为进食蚕豆后引起溶血性贫血),不能吃豆类,容易发高烧、过敏。此病具有遗传性,出生便有这个病,6岁时才确诊,经常会发烧、感冒。xx初中阶段,病情开始有所好转。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不良行为、嗜好包括:抽烟、纹身、打耳洞、染发、飙车。无吸毒史、滥药史。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情况

(1)性格特征:有点内向,不喜与陌生人说话,但熟悉以后就和同伴很亲密,且讲义气。

(2)精神状态:精神良好。

(3)心理测评情况:PDS量表存在中等程度心理创伤(童年生病和被父亲打);BDI抑郁量表分值提示有心境低落情形;15道人格测试显示个性温和,渴望有温暖的家庭氛围或同伴关系,性格攻击性较低,存在难以拒绝他人邀请,缺乏主见等特质。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情况

据姐姐和妈妈讲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在小学阶段性格内向,比较乖,经常要请假看病甚至住院,因此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初二时曾和同学打过架,较为严重。初中时喜欢开摩托车出去和同村的同学玩。初二时开摩托车摔伤了膝盖,后来一直没有开车,直至来到xx城市打工以后和认识的新朋友飙车。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维及行动情况

初中毕业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在表哥朋友的工厂当焊接学徒,工资收入由表哥管理,与表哥一家同住,时间持续三个月。三个月后,xx主动离职,离职前半个月从表哥家搬出去自己租房居住。后进某电子厂上班,两个月后离职。据表哥讲述,自从xx打篮球认识一些社会朋友以后,开始抽烟、打耳洞、染头发、纹身、飙车等;去年还打过架。xx思维方式比较简单,讲义气是最重要的特征。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交往情况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自述初中时有五六个好朋友;一起打篮球的朋友都是未成年人,但只有两三个是好朋友。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爱好及是否受过表彰情况

兴趣爱好:喜欢飙车,会经常发飙车的快手视频;打篮球;手游,如吃鸡等。没有受过表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第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由于身体患有较为特殊的疾病,母亲较为溺爱、纵容,导致与同龄人交往不多,性格内向,渴望同龄人温暖与链接;第二,被父母打骂存在一定的心理创伤;第三,和不良朋辈的关系较为密切,在不良朋辈中寻找温暖,且在一起容易有越轨行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xx再犯可能性为7分(满分10分)。

三、与案件有关情况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处罚情况

无。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

对涉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以为自己不动手就没事,对不良朋辈的盗窃邀请无法拒绝。深层次原因是渴望温暖,但家庭监护、教育不力,缺乏温暖和情感链接。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客观行为

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自述:(1)第一次盗窃,林xx叫其过去xx城市玩,到后林xx提议偷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自述劝过他别偷;林xx在偷车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在旁边等他,偷来的车子林xx自己在开,直到后来警察找上门。(2)第二次盗窃,老梁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出去玩并一起偷车,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没有过去帮忙,在10米外的地方等待老梁,偷车完成后老梁和另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不认识的人一起开着偷来的车和自己一起离开现场。(3)第三次盗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刚好路过,见到老梁在偷车,于是帮着推了一下车,就离开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第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3次涉嫌盗窃均系和不良朋辈一起,且主要是望风,主观恶性和谋财动机不大;第二,未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第三,父母在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但远离不良朋辈还难以做到。综合上述因素,xx再犯可能性为6分(满分10分)。

四、对涉案行为的认识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消极认识情况

第一,不清楚对他人盗窃自己即使不动手在旁边望风也构成犯罪;第二,不清晰自己结交不良朋辈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认为愿意和自己玩的朋友就是好朋友,好朋友之间应该讲义气。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积极认识情况

愿意讲述涉罪行为经过,有一定的悔罪态度;现在觉得自己当时太傻了,不应该过去和他们一起玩。自述因为不懂法而犯错了,如果知道望风也是违法的就不会做望风的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行为的认识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第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对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存在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能够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态度。综合上述因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再犯可能性为5分(满分10分)。

五、帮教条件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生活、学习、工作情况

(1)在做焊接学徒时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吃住无需花钱,工资由表哥管理,每月能从表哥手上陆续拿到零花钱300元至500元;(2)不做焊接学徒后多次变换工作,从事工厂临时工、酒吧服务员等短期工作,平均工资每月3000元至4000元;(3)会向姐姐、妈妈要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自述向妈妈和姐姐每月要钱500元至600元。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帮教条件情况

父亲有稳定工作收入,母亲偶尔做短工,收入不多,姐姐在上班,有工资收入;父亲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涉嫌犯罪被抓后没有说一句话,母亲、姐姐和外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较为关心,愿意从经济上、精神上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情况

工作期间周围不良朋辈较多,工作中能接受表哥和雇主的约束。

4.受害者的态度

妈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愿意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父母对其严加管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条件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xx的母亲、外婆、姐姐、表哥均愿意监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父亲没有太多监护、教育意识;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有工作意愿且能坚持,逐步可以做到自食其力;第三,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表示谅解。综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再犯可能性在4分以下(满分10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回归社会需求:喜欢做汽车维修工作,也渴望能学会一技之长,能够自立。

2.父母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都需要提升,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强制亲职教育;亲子交流模式需矫正。

3.不良朋辈管理和行为偏差矫正需同时进行。

七、综合评价意见

第一,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的家庭背景来看,其家庭结构完整,父母有一定的监护、教育意识,目前母亲是帮教的主要有利因素;第二,从个性特点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有一定的心理创伤,性格内向,精神状态良好,性格特征附随性比较显著,渴望与同伴的交往和情感链接,为司法社工的帮教介入也打下基础;第三,从其涉案行为来看,基本处于望风的情况,主观恶性和谋财动机不强,帮教难度较小,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第四,其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来看,目前已经认罪悔罪,且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和行动;第五,从帮教条件来看,家庭监护、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愿望和行动、被害人的谅解都可以有效降低再犯风险。

综上,调查对象的主要精准矫治点为认知偏差,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识,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对不良朋辈的邀约难以拒绝的背后,存在与家庭链接不足、缺乏有效家庭监护和温暖的情况。目前再犯风险在6分(满分10分),如果能够强化亲职教育,并修复亲子关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开展行为偏差矫正,引导其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并坚持180天,同时辅之以不良朋辈管理,再犯可能性会降低到2分以下。

调查员:xx xx

xx年xx月xx日

(印章)

附:(走访座谈的相关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等)

(第一作者张寒玉,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二作者王英,工作单位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