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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养父将60岁养女两度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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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0岁养父将60岁养女两度告上法庭……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十四年当中

他也没有提过她 她也没有提过他

她就住在跟我们相隔不到一百米

十四年没来

十四年的“心墙”

几十年前,孙老先生收养了被遗弃在路边年仅4岁的一名女婴,尽管一家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常年相处融洽。

一场变故让养父女之间产生隔阂。2005年,孙老先生的老伴去世,4个月后,他经人介绍与现在的配偶蒋女士领了结婚证。养母刚走,养父便再婚,这让养女孙女士难以接受,与养父的关系也变得微妙起来。

之后,孙老先生打算把房子卖掉与蒋女士一同住进养老院,并用这笔卖房的钱抵养老中心的费用。但养女孙女士却担心蒋女士将卖房的钱拿走,留下养父不管。

为此,孙女士多次上门想与养父交谈,但养父始终表示不愿被打扰。就这样,十四年间养父女都没有过多来往。

房产变更引争端

2018年,孙老先生突发脑梗住院,出院之后孙女士便经常上门探望养父,二人的关系也终于“破冰”。

可好景不长,二人又再次因为房子归属问题引发争端。据蒋女士交代,父女俩曾在屋内谈话时突然争吵起来,还抢夺户口本。

之后,孙老先生因琐事与妻子吵架致使妻子离家出走,最终联系不上妻子便报了警。随后,社区工作人员让孙女士前来安抚老人,也正是在孙女士到访这一段时间内,孙老先生的房子变更到孙女士名下,十万元的存款也被拿走。

然而,夫妻俩却表示是养女上门偷走房产证和存折,并“胁迫”养父变更房产、拿走存款。

孙女士一方对此有不同的说法,表示房和钱都是养父“赠与”的。蒋女士回老家时,其亲戚打电话告诉养父蒋女士不会再回来了,这一事件导致养父心灰意冷,才将房产和存款转让给孙女士。

此外,孙女士一方还表示,取走十万元需要银行卡密码并向银行预约,并非一人可以操控,这也可以证明养父的“赠与”行为。

养父女三次对簿公堂

房屋过户仅两个月后,孙老先生以养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欺骗自己导致关系恶化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解除自己与养女的收养关系,进而解除房子的赠与关系。

对于养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社区养老院的护工表示老人住进养老院的一个多月里,女儿并未前来看望过他。同时,老人也难掩想念之情。

另一方面,孙女士提供了相关视频证据。证据表明,由于孙女士的丈夫在几年前查出胃癌,其忙于照顾丈夫而没有时间回家,多是让女儿和外孙去看望老人。但蒋女士却认为孙女士一家到访时拍摄视频存在其他目的。

基于调查结果和双方举证,且兼顾法律和人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驳回养父的诉讼请求,即收养关系不解除。

2019年,孙老先生再次起诉养女,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撤销其与养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养女返还存款。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确认并采信之前的调查与判决结果,并结合考虑蒋女士离家出走的特殊情况,对孙老先生赠与行为的主观意愿进行分析,认为养父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危困状态。

案件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该案引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由此,一审法院撤销养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养女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养父,但不支持孙老先生因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存款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孙女士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房屋过户的判决。但对于十万元存款,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的法律关系,改判养女将存款返还给养父。

养父女的官司打来打去,最终都是为了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靠物质的保障,更需要伴侣与子女共同维系的那份信任与爱。

编辑 | 黄若怡(实习)

维护 | 黎   意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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