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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成员被骂,群主或担责!广州法院判了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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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群成员被骂,群主或担责!广州法院判了

张小竟和孙小铭两名有相似遭遇的业主,

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内

遭遇其他群成员恶意辱骂,

他们各自的群主一个坐视不理,

一个劝阻无果,

微信群主是否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近日,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两宗相关案件。

案例一

业主在群内长期被骂,群主“旁观”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星为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竟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星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中,法院认为李星作为微信群管理者,对于群成员的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虽然不享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权限,但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这些权限的正确行使,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发布侵权信息和言论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

群主劝阻无果,将群解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清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华和孙小铭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铭与钱小华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清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小铭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华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铭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赵清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孙小铭与钱小华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清均在群内进行了劝阻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2020年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清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清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法院也指出,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若赵清轻易将个别业主移出群聊,有违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赵清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法官说法】

01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02

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03

微信群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适用规则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群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劝阻和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须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

群主虽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但并非直接侵权人,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且因赔礼道歉责任具有人身属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但是发布道歉声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权人的发布期限短,以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小于直接侵权人。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应承担补充责任为宜,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许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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