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车祸身亡留下遗产和90多万元赔偿款,侄子拿着《承嗣协议》请求继承,家人却说无效……
央视
原标题:叔叔车祸身亡留下遗产和90多万元赔偿款,侄子拿着《承嗣协议》请求继承,家人却说无效……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
房子 地 还有这个宅基地
哪个承嗣就是哪个的
也没有说像我这个
搞成这么大矛盾的
”
这是2020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开庭审现场,原告为王建兵夫妇,三位被告则是王建兵的父亲、叔叔和姑姑,原本是骨肉至亲的一家人,现在却对簿公堂,这一切还得从一场车祸说起。
巨额赔偿款引发家族矛盾
2020年7月18日,王建兵56岁的叔叔王万林因车祸而不幸离世。后经计算,死亡赔偿金等加在一起有90多万元,除了赔偿款以外,王万林还留下了一套房屋、11万元存款及承包地等遗产。
王万林没结过婚,既无配偶,也无子孙,父母均已离世。因此,围绕赔偿款和遗产,王万林一家人展开了争夺大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于王万林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王万林的遗产及死亡赔偿金可以由其兄弟姐妹分配。但因为一份《承嗣协议》,让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原来,王万林的母亲在过世前一直担心王万林老无所依,便在临终前主张把王万林大哥的次子王建兵过继给王万林。
2011年2月,在亲友的见证下,王万林与王建兵签订了一份《承嗣协议》,上面写着王万林认定侄子侄媳王建兵夫妇作为承嗣人,王万林的生老病死以王建兵夫妇为主要责任人,百年后所有遗产由王建兵夫妇继承等内容。因此,王建兵认为,他是过继给王万林的,应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王建兵的姑姑等人认为《承嗣协议》无效,因此并不认同王建兵是王万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建兵的父亲夹在中间十分为难。几经调解,双方也未能解决矛盾。
2020年10月,王建兵夫妇一纸诉状将王万林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他们与王万林签订的《承嗣协议》合法有效,主张享有继承权,同时请求依法确认他们是王万林赔偿款的权利人。
被质疑的《承嗣协议》
王建兵的姑姑及堂弟王海波等人之所以觉得《承嗣协议》无效,是因为他们认为收养行为应走法律程序,私下签订的《承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更为重要的是,《承嗣协议》已经被王建兵撕毁。
王建兵说,王万林曾让他帮忙存7万元的定期储蓄。2019年9月,为了缓解家庭压力,王建兵的妻子到浙江宁波帮妹妹有偿照看孩子。王建兵妻子说,因为她的离开和村里的流言蜚语,让王万林担心之后无人照顾。王建兵称,从那之后,王万林多次让王建兵归还7万元存款,但等王建兵把钱拿给他时,他又会让王建兵继续帮忙保管。
2020年3月,王万林家里丢失2000块钱,王建兵说,王万林认为是他偷走的。2020年清明节那天,王万林再次要求王建兵归还存款,王建兵照做了。王建兵的堂弟王海波等人称,就是那时,王建兵送完钱把《承嗣协议》给毁了。在他们看来,当时双方的承嗣关系就已解除,王建兵没有资格争赔偿款。
对此王建兵坚决予以否认,王建兵说,清明节那天他只送了钱,并没有撕毁《承嗣协议》,解除承嗣关系需要所有的家族成员在场。之后,王建兵妻子也提供了《承嗣协议》原件。
对于这个说辞,王建兵姑姑等人又称《承嗣协议》一式三份,王建兵烧掉一份后,再拿出一份《承嗣协议》的原件也很正常。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承办法官找到了当时《承嗣协议》的起草人。起草人说,他只手写了一份协议,并确定王建兵夫妇提供的是原件。
是否尽到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承嗣协议》已与现行法律冲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收养协议,只能算是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王建兵尽了赡养义务,则能够获得王万林的遗赠,包括房屋、存款及承包地的收益。而王建兵夫妇是否为赔偿款的权利人,还需要综合各种情况判断。
王建兵的堂弟王海波等人称,王建兵平时对王万林的照顾并不到位,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王万林买空调还是借的邻居的钱。
面对王海波等人的质疑,王建兵并不认同。王海波说,王万林买空调时,自己在供孩子上学,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王万林在城里做工时,一直由他和妻子照顾,他们也出钱翻修过王万林的房子。在王万林生病时,陪护其前往医院就医,他认为自己尽到了义务。
通过阅卷、走访调查以及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承办法官认为,签订《承嗣协议》后,王建兵夫妇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2021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确认原告王建兵夫妇与王万林签订的《承嗣协议》有效;二是原告王建兵夫妇对王万林的砖瓦平房5间、存款11万元及2020年秋季承包地收益享有受遗赠权;三是原告王建兵夫妇享有王万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可予分配的赔偿款总额的四分之一权利。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建兵夫妇与被告之一的王建兵叔叔王万全均提出了上诉,王建兵夫妇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王建兵夫妇享有王万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可予分配的全部赔偿款或至少五分之二权利。而王建斌叔叔王万全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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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案当中的这份《承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A1:当事人签订的这份《承嗣协议》实际上包含了收养的内容。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1992年4月1日之后,所有的收养协议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去办理登记,否则就不能有效成立收养关系。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承嗣协议》,虽然包含了收养的内容,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所以不能形成有效的收养关系。但是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他的遗产。这样一份协议,应该称为遗赠扶养协议。
Q2: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当事人未尽到义务怎么办?
A2:如果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他的合同义务,比如说老人患了严重疾病不管不问,这个时候就会导致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或者导致合同在客观上不可能再继续履行下去。法院一般会认为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总体上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把过去的协议解除;另一种是单方解除,这时通常是一方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采取一方通知对方,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
Q3:王万林去世之后,他的什么亲属可以获得他的死亡赔偿金?
A3: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没有办法再继续创造财富。他的继承人在可继承遗产方面也会有所减少,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它类似于遗产,所以要参照《继承法》的规则来进行分配。首先看有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王万林没有这三类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应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也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在这个案件中,王万林的兄弟姐妹可以分得死亡赔偿金。
Q4:怎么看待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
A4:本案中,在王万林死亡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使得王建兵这个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也可能减少。所以法院考虑到这个因素后,一定程度上探索了怎么样救济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问题,是值得肯定的。另外法院的判决也尊重了民间长期存在的《承嗣协议》,鼓励了当事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它的社会效果是良好的。
编辑 | 苏一涵(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