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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 学术百家] 周鲠生:坚守国家利益的中国国际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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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党百年 学术百家] 周鲠生:坚守国家利益的中国国际法之父

周鲠生(1889—1971),又名周览,湖南长沙人,中国近代著名国际法学家、外交史家、教育家,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的四位顾问之一。早年留学日本,加入同盟会。后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巴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东南大学、国立武汉大学教授。1939年,赴美国讲学。回国后任国立武汉大学校长,兼任中央研究院院士。其后主要在武汉大学从事学术活动,因严厉批判李顿调查团的报告书而著称。新中国成立后,周鲠生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校长兼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文教委员会副主任。他从事教育工作达30年之久,主张教学、育人二者并重,并以“以日进不已之精神,做继往开来之工作”勉励学生。1950年后,周鲠生离开教学岗位,历任外交部顾问、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第一至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新中国的外交和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1971年4月20日,在北京逝世。2005年11月,为纪念这位国际法学家卓越的一生,周鲠生塑像在武汉大学新法学院大楼落成。周鲠生于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的主要著作有《万国联盟》《国际法大纲》《现代国际法问题》《国际法新趋势》《国际法概论》《近代欧洲外交史》《近代国际政治小史》《赢得太平洋上的和平》《现代英美国际法的思想动向》《国际法》等。

周鲠生(1889—1971),湖南长沙人,中国近代著名国际法学家、外交史家、教育家早年曾留学日本、英国、法国,历任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及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第一至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毕生从事国际法学、政治学、教育学等研究,在国内外均享有盛誉,被誉为“中国国际法之父”。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理论中国化的奠基人

周鲠生虽留学欧陆,承袭原旨,但他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国际法基础理论与具体问题,并指导中国对外关系的实践。近代国际法理论肇始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构建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并伴随着世界经济工业化、政治多极化的趋势而发展演进。它确立了“国家独立的国际法地位”,主权平等且不可侵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与国际争端集体解决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发展与殖民主义扩张,资本主义列强言是行非、尔虞我诈的恶劣行径严重破坏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秩序。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此背景下产生,它要求创制符合无产阶级解放要求、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和全人类自由发展的国际行为新准则。

新中国成立前,周鲠生严厉批判了传统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旧秩序,指出近代国际法的局限就在于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欺诈和变数。“秘密外交是外交方法和外交政策的秘密,是专制政治遗习”;而国际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使每个国家的利益得到必要维护”;“外交不能单靠少数专门的人,应广求公众助力”,据此创造性地提出“国民外交理论”;“国民外交不是由国民自己处理外交,其主旨是使一国的外交政策受国民直接或间接支配,即现代政治所要求的外交民主化”。周鲠生的国民外交理论,是对国际法和外交关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周鲠生联合其他国际法学流派人士,共同对当时主流国际法学派进行批判和监督,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周鲠生严肃批判了英美国际法学界流行的“超国家法”或“世界法”以及“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的强权反动动向,对我国外交界和国际法学界人士起到了思想上的预防作用。周鲠生提出,主权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一资格或地位,是由国际法作为法律一个特殊部门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主权”。最能体现周鲠生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国化的是其1964年完成的巨著《国际法》。该书以国际法的阶级性为思想指导,系统论述了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理论,并介绍了外国处理涉外案件的大量实例与新中国的外交和国际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指导价值。该书具有如下特色:一是内容的全面性。该书阐明了国际法的来龙去脉,系统梳理了西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实践,详述了苏联和第三世界的国际法观点和实践。二是既学理深厚又深入浅出。周鲠生以其渊博的国际法学识,在该书中列出1500余条附注,不仅注明了论据和资料出处,而且部分是对正文的补充论述,便于后来者学习阅读,增进理解。三是讲述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周鲠生深通国际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不同发展历程,他不仅将新中国成立前所遇国际法问题穿插进去,而且将自身对于国际法的实践历程与掌握的一手资料体现在该书中,实用性强。该书已成为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教案。

周鲠生也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凝练近代国际法基础理论,分析其具体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重要分析方法之一,其核心要义在于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周鲠生指出,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其性质同样由国家的阶级性所决定,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因为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本质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状况(经济制度)之对比。同时他也强调,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近代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所主导”。

国家主权与国际公理的坚定捍卫者

周鲠生所处之时代,中国不断滑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帝国主义侵略当头,中国人民不断探寻民族复兴之路。中国国际法学者出于对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忧心,高度重视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新秩序构建、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对外政策等问题的研究。周鲠生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积极引进传播西方国际法基本理论,并将其运用到中国对外关系实践中,努力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在1949年以前,周鲠生致力于中外不平等条约、租借地、列强在华特权等问题的法理研究。北洋政府后期,在国共两党等进步力量的推动下,全国掀起了召开国民会议,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社会运动。周鲠生在《东方杂志》《太平洋》《国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与该民族运动遥相呼应。例如,在《租借地问题》一文中,周鲠生有感于中国舆论对于租借地的不利,特别考察了租借地在中国的起源,强调其对中国主权所造成的危害性。“在列强对华侵略手段中,最乖巧而毒辣的一个,要算是租界土地。中国领土之上有外国租借地的存在,不但侵害国家主权,而且……引起对外关系的许多纷纠”。接着他从法律上分析了租借地的性质,指出“租借不同于割让,在法律上租借地犹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有收回的权利”。这有力地武装了中国民众的头脑,推动了当时收回租界运动的蓬勃发展。经过不断努力,中国政府最终于1943年废除了列强在华治外法权制度。又如,在《领事裁判权问题》一文中,周鲠生在详细分析了古今中外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事例后指出,“一国内许有外国领事裁判权存在是一种国际不平等关系,断乎不能任其存在”。鉴于列强以中国“刑法严酷”“监狱状况恶劣”“司法行政不分”等为由反对,周鲠生认为,撤废领事裁判权要改良司法的不合理之处,即中国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还需在“法庭之改良普及”“法选任制度与律师社会改良”以及“改良并提高法律教育”等方面,“加一番发奋去做”,这从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再如,给一般国民提供一些“对外关系的常识”,推动了当时废约斗争的开展,周鲠生在国民政府时期对政府和民众连续讲授不平等条约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其讲义材料后来集结成《不平等条约十讲》出版(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该书从法理和历史两方面阐述了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问题,分析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分别对领事裁判权、关税、外国驻军、租界、租借地等不平等条约所涉问题做了详尽的理论与实证阐述。这对普及全民的国际法常识,提升全民抗争意识和思想觉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对外关系上,作为当时中国政府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智囊,他积极运用自己的理论专长,深入参与到中国政府对日作战的外交决策中。早在九一八事变爆发之初,周鲠生就提出,“不能做一国单独出兵援华的准备,要注意避免成为妥协外交的牺牲品,应该在持久抗战的局势下,策动一种基于英美合作之上的国际或联合的干涉行动”。在全面抗战之初,周鲠生作为军委会参事室参事,“据其对国际现势的观察预判,拟具‘外交方略’,指出战时中国外交的工作重点、目标及实施步骤,以供中枢决策”。例如,在全面抗战初期,周鲠生在承给军委会的外交报告中认为,苏俄不会单独出兵,英国在远东将进行妥协外交,美国不会独力干涉远东问题,国联无力干涉,因此外交策略应是应付英国在远东之妥协活动,取得外国物质的援助,促成英美的合作,催促国联施行制裁,“上列四个步骤不妨同时进行”。全面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周鲠生奉命赴美开展“民间外交”攻势,宣传中国抗战,争取美国朝野对华援助、对日禁运,并将其见解通过军委会参事室直接反馈到决策层。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即将胜利之际,中国是1945年旧金山“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的四个发起国之一。在整整两个月会议之后,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周鲠生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与中国共产党及解放区的代表董必武一道,作为中国十人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联合国创建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这是周鲠生与中国共产党的首次结缘,而他与联合国这一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之间的“交道”并未结束,而是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后。待联合国正式成立,周鲠生回国任武汉大学校长,在武大开设国际法课程,在中国最早讲授《联合国宪章》,后来成为新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的梁西、韩德培等均是其同道或弟子。

总之,周鲠生以民族利益为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倡导多边主义与集体安全;主张奉行坚定而灵活的对外方针,以民众为后盾,在积贫积弱的旧中国,运用国际法武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为摆脱半殖民地命运而大声疾呼,殚精竭虑。

坚定的无产阶级外交战士

周鲠生一生跨越旧中国和新中国两个时代,他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渊源也从旧中国延续到新中国,从中国共产党的忠诚密友升华为坚定的无产阶级外交与法律战士。

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强权国家对战胜国中国收回战败国德国在中国山东的一切特权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强迫中国接受日本提出的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将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转让给日本。这激起了中国国内各阶层各团体及海外中国人的强烈反抗,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五四爱国运动。此时正在爱丁堡大学留学的周鲠生从英国渡海到达巴黎,与留学生、华工等一起包围了中国驻巴黎和会首席代表陆征祥寓所,使其无法出席会议,中国代表顾维钧也据理力争,最终中国没有在和约上签字。而在留英期间,周鲠生亦曾思考用英国社会政治模式改造中国的思想脉络,于1917年创刊《太平洋》杂志,讨论留英知识分子群体及其文化思想和教育主张。它对于五四前后政治运动的影响不容忽视。《太平洋》第四卷以后由周鲠生及其北京大学的同事主持,作为留英学界的一股知识力量,它对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具有积极推动和引导作用,这与陈独秀、李大钊等创办的《新青年》作为运动的指导力量并无二致。五四运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在思想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准备了良好的条件。可以说,周鲠生作为当时进步新青年的一分子,反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追求国家富强与民族独立的思想理念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高度契合。新中国成立前,作为党外人士和社会名流,周鲠生一直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革命活动抱持着理解、同情甚至部分认同之态度。从其在1948年与好友胡适之间关于国际局势的辩论可见一斑,周鲠生坚持认为,二战后英美的对德日政策会使后者军国主义复活,而二战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已成为国际社会一支新兴的、不可忽视的正义力量。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交的首要任务是彻底摆脱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控制,恢复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为此,毛泽东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条外交方针。这些都与周鲠生的上述主张和论述不谋而合。

1949年以后,周鲠生主要从事指导新中国外交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中国化理论研究工作。他任外交部顾问期间,对重要的外交问题依照国际法和中国外交政策立场,提出处理意见。他亲自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国名为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建议使用“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名称赴朝作战,为我国外交斗争赢得了较大空间。他担任了1954年宪法起草工作的顾问,并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进行了一系列斗争。

12海里领海宽度的首倡者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外交上面临的首要问题即国家的承认和继承问题。周鲠生认为,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台湾重归中国主权管辖这一历史事实,都永久地确立了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是旧中国的延续,对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和在安理会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理所当然的合法继承者。而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从国际法角度正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历史事实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作为一个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在国家的阶级本质上建成了一个新的历史类型的国家,但是作为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它同通常意义的新国家的产生根本不同,不存在联合国接纳一个新的会员国的问题。对于新中国之前签订的条约,要经过审查处理,新中国在阶级本质上已经成为新的历史类型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新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所不相容的条约内容是不能接受的。以上论述为新中国取得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持。

周鲠生在国际法研究中深入分析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基础上,新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而且还发展了现代国际法”。“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包括“主权”和“领土完整”两个方面,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必须承担的义务,是国家存在的重要前提。“互不侵犯”是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是遵守及维护国际秩序的必要保障。“互不干涉”是国家主权平等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国际法中公认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干涉别国主权范围的事项,就是不尊重别国的主权,是对它独立权的侵害。“平等互利”将互利和平等联系起来,说明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互利,也只有实现互利才算真正的平等,这是对国际法平等原则的发展。“和平共处”是维持和发展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之前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充分反映了周鲠生对现代国际法所作出的贡献,亦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运用与发展的生动写照。

新中国成立伊始,面对的是险象环生的国际环境。为提升新中国的影响力,争取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对于新中国革命进步事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周鲠生本着实事求是的外交实践精神,创造性地提出“四类外交关系”理论,分别为正式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的外交关系和国民外交。对于尚未与新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两国之间可先建立半外交关系,双方互派最低级别使节——代办。此举能最大限度争取国际社会与非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支持,缓解外交孤立之状况。中国同英国、法国、荷兰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历程即是例证。而对与新中国仍然保持敌对态度,且与台湾当局保持所谓官方关系的国家,不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但两国之间互设一定层级的非官方联络机构,这样既维护了“一个中国”原则与国家尊严,又为改善国家之间关系,将来促成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预留了接触空间和政策弹性。而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可以运用“国民外交”的手段,充分发挥个人或民间代表团友好访问,增进民众情感,有时可通过非官方的接触,人民代表团就两国的关系问题的看法达成一致,共同发表声明或联合公报,有时也可就某具体事务达成协议并正式签订民间协议。

周鲠生是新中国较早具有海权意识的国际法专家之一,其将传统国际法理论与新中国所面临国内外形势相结合,提出新中国在领海、边界等问题上的新论述,颇有见地。周鲠生认为,领海宽度对沿海国防和安全及经济利益均有着重大的意义。他摒弃了格劳秀斯所谓大炮射程说以及英美等传统海洋强国一度坚持的3海里限度说,认为“各国可以依自由裁量来决定这个宽度”,最后基于新中国国家利益考量,并结合历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意见,提出新中国领海宽度为采用直基线方法起算12海里宽度的建议。1958年,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适用于台湾和澎湖列岛”。此立场亦被后来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所认可。此外,国家领土的范围是依据边界而确定,包括陆地、水域、空中和地下等多个方面。“从国际现实上看,国家边界的形成不外是基于以下两种事实:或者由于传统习惯所形成,或者由于条约的划定。”基于此,他从英帝国划定中印所谓传统边界无事实根据与1842年克什米尔和西藏地方当局签订所谓“和约”不具国际协定效力等两个方面驳斥了印度关于中印边界的片面主张。

从旧社会到新中国,周鲠生一生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服务国家,赢得了广泛的尊敬和爱戴。在旧中国,他致力于国际法研究和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之后的外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新中国成立后,他致力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理论中国化研究,并为新中国外交积极献策。他于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完成了从亲密战友到马克思主义者的华丽转身。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