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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三角”贩毒,被抓后组织越狱!一毒贩被执行死刑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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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金三角”贩毒,被抓后组织越狱!一毒贩被执行死刑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10件典型案例中有2件死刑案例,分别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外8件案例涉及贩卖毒品,制造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等犯罪。

在李奇峰一案中,据检方指控,2017年1月,李奇峰在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指使同乡与其共同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事先改装的货车货厢底部夹层内,又雇用他人运输毒品。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乡将上述货车从缅甸偷开入境至云南省沧源县某偏僻处停放。“马仔”接取上述藏有毒品的货车后,按照李奇峰书写的车辆行驶路线,驾驶该车前往湖南省,同日17时许途经沧源县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货车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8包,共计374544克。

李奇峰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产生越狱之念,纠集同监室在押两名人员,自制塑料锐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奇峰等三人准备越狱,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而未实施。次日17时20分许,三人趁放风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道监区门,欲从送饭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铁门外部上锁未果,后与值班民警发生打斗,被赶来的武警抓获。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奇峰纠集在押人员越狱,其行为又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羁押期间组织同监室在押人员自制工具、挟持管教人员,暴力越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李奇峰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组织越狱共同犯罪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奇峰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李奇峰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奇峰已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法院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622件,判决生效90173人,延续了自2015年以来毒品案件数量和判决生效人数的下降趋势。

在政策把握方面,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为25.7%,今年1至5月重刑率达26.5%,均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同时,法院不断加强包括新型毒品在内的各类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持续完善禁毒审判规范化体系,并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净边”“除冰肃毒”等专项行动和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整治,有力推动了禁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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