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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检察院发布涉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新型毒品占比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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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陀区检察院发布涉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新型毒品占比突出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李文强 黄凯风 姚彦静)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下午,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涉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涉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介绍了典型案例。《报告》指出,毒品犯罪呈现几个新特点:毒品种类多样化,新型毒品占比突出;犯罪手法隐蔽化,利用网络实施突出;主观认定复杂化,违禁药品问题突出等。 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履行好批捕、起诉、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伪装性和诱惑性极强

 《报告》选取近年来该院办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对毒品犯罪案件现状进行了分析。《报告》显示,近两年,涉毒品犯罪案件量下降明显,2019年至2020年该院审查起诉阶段受理的件数和人数合计分别只占过去5年的25.26%和25.51%。从犯罪主体来看,作案人员年龄处于40岁以上的比例相对较高,文化程度较低,多为无业人员,且多具有刑事前科,再犯比例高,最终判决重刑比例相对较高。从案由来看,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案由的案件受理数大幅下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受理数也有所下降。

《报告》指出,近年来,传统的毒品案件比例持续下降,而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迅速增长。新型毒品伪装性和诱惑性极强,增加了“识毒”“防毒”的难度,特别是对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019年8月,被告人薛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唑吡坦(二类精神管控类药品),后通过微信与昵称叫“李子”的李某谈妥,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李子”贩卖日本处方安眠药50粒,“李子”支付钱款后,薛某让他人从日本购买安眠药后直接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李子”。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李子”将聊天记录删除。经称重上述药品共计9.2克,经鉴定,检出唑吡坦成分。

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薛某具有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类药物的主观故意,且对售卖的精神类药物系毒品存在主观明知,可以认定薛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0年2月19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薛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3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网络“贩毒”犯罪成本低

“犯罪分子作案时十分谨慎,手段也日趋隐蔽,往往采取人货分离、车辆藏毒、货物藏毒、遥控指挥等方式,以逃避打击。”《报告》认为,当前,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购买、销售毒品,利用网络物色运毒“马仔”,利用网络支付毒资等。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的便捷性以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降低了犯罪成本。

2018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夹带方式,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从湖南省坐车到达上海,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茶叶罐中查获疑似毒品物。经鉴定及称重,涉案的白色晶体净重19.17克、红色圆形药片净重1.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2019年3月12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13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精神类药物、麻醉类药物、减肥药品等违禁药品,这些违禁药品不等同于毒品,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而贩卖、走私一般不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若符合相关条件,则以其他罪名处罚。但这些精神药品如果长期服用,其危害不亚于吸食海洛因、冰毒,有些含有毒品成分的减肥药品更会给身体健康带来巨大损伤。

针对毒品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报告》提出要通过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要通过堵漏建制度、提高毒品案件办理的信息化水平推进禁毒综合治理;要通过加大毒品危害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自觉远离毒品。

据悉,该院将于近期集中公诉毒品犯罪案件。同时,将于6月24日开展主题为“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入宣传新型毒品滥用危害,普及防范知识,提高识毒、拒毒、防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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