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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今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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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今日开庭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日即立案受理的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即“1号案件”,于5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北京金融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该案中,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据悉,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曾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

原告向法庭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案涉债券发行信息的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被告方面认为,原告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均认为,自己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被告方还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记者了解到,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因此该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案涉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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