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又没用于家庭开销,妻子要一起还吗?嵩明法院这样判……
都市时报
原标题:丈夫借钱又没用于家庭开销,妻子要一起还吗?嵩明法院这样判……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共债共签”,防止婚内“被负债”。
男子李某向朱某借了6万元,李某陆续还了1万本金,还差5万元没还。结果,朱某将李某及李某妻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这笔债务。法庭上,李某妻子陈某辩称:丈夫借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家庭开销,不愿意承担。
近日,昆明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这笔债务由李某归还。
丈夫借钱牵连妻子
2014年1月28日,李某向朱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1200元。2018年,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李某重新向朱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朱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两年……”
借款期满,李某没有按约向朱某偿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朱某将李某及其妻子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偿还这笔债务。
庭审中,陈某说:“这些钱是丈夫对外借的,我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这笔借款是丈夫个人借款。2016年左右,丈夫对外举债近百万元,这些钱并没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尚欠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未付,所以,法院对朱某要求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朱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嵩明法院认为,对朱某要求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陈某并未在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中签字,陈某并非为共同借款人。另外,李某向原告的借款数额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被告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陈某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不应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于是,嵩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偿还朱某欠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夫妻共债需要共签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