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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铁块齐落下,砸穿玻璃顶棚,《民法典》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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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砖头铁块齐落下,砸穿玻璃顶棚,《民法典》了解一下!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高空抛物坠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

一直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

《民法典》针对这种陋习

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颁布以后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区首例高空坠物案件

高空坠物,怎么判?

2020年8月29日凌晨2:00,“哐,哗啦”,一声巨响,家住西航港街道某小区一楼的胡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了殃。楼上掉落的砖头铁块,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三个。

事发现场

2020年8月29日,胡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只有同单元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坚持只承担砖块砸坏其中一处玻璃的损失,认为斧头状铁块不是从自家落下,拒绝赔偿因铁块产生的损失。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0年8月30日,由于暴雨浸灌进阳台,胡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变形。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玻璃顶棚修复、花盆、木桌及保洁费损失共计5800元。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家中财物因高空坠落物品导致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判决依据

在2020年8月30日《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经自认家中房屋前段时间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某玻璃顶因砖头掉落遭受的损失。

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本人的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排除了砖头与铁质榔头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

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在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时清理,具有高度可能性。

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时,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胡某所主张的损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根据损害物品的实际价格情况酌情支持3200元,但对于木桌损失及保洁费,由于木桌损失系事发后第二日顶棚浸灌所致,该木桌并非固定不能搬动,胡某完全可以在事发后搬离避免损失扩大。对木桌损失,胡某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不予支持。保洁费没有举证真实发生,不予支持。

据此,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罗某赔偿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灵活运用《民法典》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矫正了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承担责任方式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而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承办法官的基本审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现场勘验后,综合全案证据,运用正确举证责任划分方式,认为罗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同时,承办法官也注意到胡某某关于木桌的赔偿主张,属于其自身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故没有支持,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新规解读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织密了安全保障网,全方位治愈“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损害责任准确追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倒逼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防患于未然。

公安等机关有调查取证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为抓出损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

文章来源:公众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叶芦婷(实习)

维护 | 张子亮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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