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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她竟如此“偏爱”!五大理由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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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对她竟如此“偏爱”!五大理由还不够

妇女“半边天”

《民法典》不仅强调

男女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更有针对性地加强了

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

关键词一:

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平等”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可以说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民法典》中共有12个条文提到了“平等”,其中更是有2条强调“男女平等”。

关键词二:

性骚扰

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变化一:《民法典》将“性骚扰”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虽然日常生活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但也存在不少男性受害者,将男性纳入保护对象,再一次彰显了《民法典》的平等保护思想。

变化二:明确了“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扭转了原先规定笼统、威慑力不够的不利局面。对于“性骚扰”不少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发生肢体接触才算性骚扰,事实上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运用,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的非肢体性骚扰行为屡见不鲜。

相关新闻:上海首例!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例性骚扰纠纷判了!

变化三:从职场保护主义的视角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

关键词三:

夫妻债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广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夫妻本是情感和利益的共同体,共同偿还债务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女方“被负债”现象。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做法,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有效避免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维护了其合法经济利益。

关键词四:

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特殊时期,也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相对脆弱。《民法典》出于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此期间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但是,《民法典》给予了女方在此期间的离婚自由。并且规定,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比如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可以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

关键词五:

离婚经济补偿

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其他家务事项,虽然这些劳动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则对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予以了肯定。

同时,对比《婚姻法》来看,《民法典》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合法权益。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通讯员 徐蕾

记者  | 屠瑜

编辑 | 林岩 唐梦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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