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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部法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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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五部法规正式实施!

三月的第一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五部法规正式实施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01

破冰之作

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同日上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物管理机构。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陈如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共同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已确立,通过立法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才能够有效激励个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是救济,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02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养老机构分类收费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要求,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变通。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养老服务条例》在其基础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养老服务条例》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养老服务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

03

创设新规

优化营商环境

《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此次修订固化了“简易注销”“住所托管”等商事登记改革成果,变通了上位法部分规定,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除名和依职权注销”“歇业登记”等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登记制度。

近年来“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年增多,不仅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若干规定》在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

受疫情影响,部分仍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商事主体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本次修订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在国内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04

市场化运作

推动城市更新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要在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城市更新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城市更新项目推进缓慢、补偿缺乏定量标准、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等问题不断凸显,制约了更新工作的推进。《城市更新条例》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的应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05

先行先试

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但由于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服务和监管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绿色金融条例》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在全国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开展金融活动的同时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等社会责任。

《绿色金融条例》对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制度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深圳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纳入产品与服务一章中,明确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为解决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绿色金融条例》规定了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在产品和服务方面,《绿色金融条例》创新了绿色信贷品种、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晶报记者 | 袁冰清

晶报编辑 | 罗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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