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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深不深,全靠一口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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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感情深不深,全靠一口闷?慎重!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亲朋好友相聚

少不了把酒言欢

但凡事都有个度

过度劝酒可能伤人又伤己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小孙、小刘、小李三人是大学室友,多年未见,一次三人相约聚会,其间谈天说地不亦乐乎。推杯换盏间,小李觉得身体不适,提出要休息一下,小孙、小刘认为小李矫情,提出“不喝就不是兄弟”“不喝以后朋友都没得做”,后又多次劝酒,小李无奈只好硬着头皮喝下,最终小李因酒精中毒死亡。

案例二2020年1月,小柯与工厂工友相约聚餐。席间,小柯兴致大好,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饮了约半斤白酒,醉态明显。一同饮酒的小许、小胡见状将他送至宿舍,并合力将小柯抬到床上,盖好被子后离开。次日小柯在宿舍内死亡。公安部门对现场勘查、尸体体表检验后分析认为死者应系酒后呕吐误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一:共饮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在饮酒过程中,每个饮酒人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饮酒以及饮多少酒。如果通过行为和言语刺激迫使饮酒人违背自己的上述自由,可以认定为过错,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

醉酒后,不尽义务同样错!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具体包括:

1.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

2.照顾和帮助义务,共饮人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

3.积极救助义务,当醉酒者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时,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往医院救助的义务。

法槌敲响时

案例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酒量不佳且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多次强行劝酒,不符合一个理性共饮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受害者醉态明显且已经存在醉酒危险时,被告人将其一人留在宿舍无人照料,且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其发生危险,导致受害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被劝酒人受到人身伤害,全是共饮人的“锅”吗?错!

在判决共饮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受害人对最终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共饮是共饮者之间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合理控制自己饮酒量和酒后行为,相较于其他共饮人,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温馨提示

呼朋唤友,不亦乐乎,喝点小酒助兴无可厚非。但切记适量饮酒,文明劝酒,小酌怡情,豪饮伤身。感情不靠一口闷,平平安安才是真!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 |  金成吉(实习)

维护 |  杨立桐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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