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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一小区住户从23楼扔下10多公斤物品!今天下午,判了!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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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玉溪一小区住户从23楼扔下10多公斤物品!今天下午,判了!

为了发泄情绪,暂住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的李某某,将家中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

今日(23)下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某莫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前段时间,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L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某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据了解,8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移送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威胁到该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8月17日,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近些年,

高空坠物一直广受关注,

此前就出现过不少

因高空坠物而引发的悲剧

高空坠物杀伤力多大?

一图看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

①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③过失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安全无小事,

切莫心存侥幸!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李春丽 通讯员 梁舰文 杨洁,部分综合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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