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子酒驾自投罗网!被发现后还要拉同伴下水?!
都市时报
原标题:昆明一男子酒驾自投罗网!被发现后还要拉同伴下水?!
日前,一名驾驶人醉醺醺地把车开到了交警队营区,声称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然后,交警蜀黍们“守株待兔”,完成了“轻松”的酒驾查处。
11月12日22时10分,两名男子开车急匆匆地驶入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倘甸交警中队院内,驾驶人称因朋友没带身份证,要开一张临时身份证明住宿使用,民警告诉他们办理临时身份证明需要到位于交警中队隔壁的派出所。

但在双方交流的过程中,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出一股浓浓的酒味,怀疑该车辆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随即,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初步酒精检测,酒精检测棒亮起红灯。
因其涉嫌酒驾,民警准备对驾驶人董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董某某极不配合,并要求去上厕所。这一去,驾驶人竟在厕所内待了半个多小时,一直耍赖不出来。
民警对其再三劝告后,董某某仍然拒绝配合接下来的检查,民警不得已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强行带至倘甸镇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酒精检测。
期间,董某某称:“我们只是来开个证明住宿用的,进交警队是我同伴范某某开的车,我只是掉了个头,我们两个人都曾经开过车。”随后,民警对范某某也依法提取了他的静脉血样进行酒精检测。那范某某有没有酒驾呢?次日,民警调取了该涉案车辆的行经路线监控,并通知与董某某一同就餐人员到队配合调查,证实了当晚酒后驾车人员为董某某。
在证据面前,董某某终于交代了其酒驾经过:事发当晚,他驾车到倘甸镇送完货后,与其他公司人员在一家烧烤店喝了酒。随后,他们想找个地方住宿休息,但由于同伴范某某没带身份证,所以董某某就驾车拉载范某某到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结果却自投罗网跑到了交警队……
经鉴定中心检测,董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5.34mg/100ml(乙醇/血),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上述处罚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是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各位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还是这句话: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李昊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