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的日子度日如年……”你还敢酒驾吗?
政府网站
原标题:“在拘留所的日子度日如年……”你还敢酒驾吗?
请大家不要酒驾....
不要以身试法.....
在拘留所的日子度日如年....
以后坚决不会酒后开车了....
看看下面这些“醉猫”的忏悔
看看他们悔恨经历....
你还敢酒驾吗?
“
12月2日,贺州交警部门对二次酒驾的嫌疑人黄某、李某富、彭某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送至贺州市拘留所羁押。
”
“
12月3日,交警部门对二次酒驾的嫌疑人石某华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送至贺州市拘留所羁押。
”
在拘留所失去人身自由的他们
留下了忏悔录.......
李某富
于2018年8月16日1时10分,在贺州市区平安西路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72毫克/100毫升。
于2020年11月29日1时54分,在贺州市区光明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60毫克/100毫升。
△李某富对于二次酒驾行为进行忏悔
黄某
于2019年3月16日0时37分,在贺州市区建设西路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54毫克/100毫升。
于2020年10月8日2时45分,在贺州市区太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78毫克/100毫升。
△黄某对于二次酒驾行为进行忏悔
彭某旺
于2019年1月14日16时25分,在贺州市区建设中路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41毫克/100毫升。
于2020年10月16日23时56分,在贺州市国道207线3558公里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
石某华
于2020年1月5日1时16分,在贺州市区建设中路交新宁街路口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74毫克/100毫升。
于2020年11月15日0时5分,在贺州市贺州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59毫克/100毫升。
△12.3日,交警部门对石某华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送贺州市拘留所羁押。
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次酒驾更是害人害己
驾驶人违法前要想想真能“支付”得起吗?
二次酒驾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被处罚
还有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后果......
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广西交警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应切实提高自身安全行车意识,
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