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我给女方30万彩礼就在一起了,现在相处不合适,彩礼可以退吗?
央视
原标题:领结婚证,我给女方30万彩礼就在一起了,现在相处不合适,彩礼可以退吗?
合适就买,不合适就“退”?
NO!
法治社会
请当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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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女方今年二月份到我这边,我俩没领结婚证,没办酒席,给了30万彩礼直接带回家了。现在相处下来觉得不合适,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如果生了小孩之后又会怎样,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
A1:
彩礼是我国很多地方的一项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男女双方能够缔结婚姻。根据你的描述,你们最终并没有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所以,如果你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是,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还应当考虑实际情况。一方面,如果你们已经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将彩礼视作你们的“家庭财产”,那么彩礼中可能有一部分已经用于你们的共同生活开支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另一方面,如果你们有了孩子,这部分钱很可能还会用于生育费用和子女抚养费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你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的诉求。
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你们的具体情况,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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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已婚,父母(女方)想给我一套房子,但老公征信有问题,他名下的房产被他爸妈抵押了,有纠纷所以房贷也没还,这种情况我父母给我的房产会被当做婚姻共同财产抵押债务吗?
A2:
父母在婚后赠予的房产如明确表示赠与你个人或登记在你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作为你的个人财产是否会用于还债,主要取决于该债务的性质及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子女婚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你父母给你的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另外,你是否有偿还义务需要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你配偶的房产被他的父母抵押,如果债务人是他的父母,你配偶提供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你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你配偶也是债务人之一,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的意愿、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等。
如果该笔债务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需进行偿还;否则,该笔债务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有义务进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双方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足额清偿该债务时,在你名下的房产也有可能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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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通过微信报了一个舞蹈培训班,去到舞蹈培训室现场看过之后发现不满意,就要求培训室退费,但舞蹈室以其开具的收据已写明“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费。该培训室事前并没有声明不退费,且收据是我转账成功之后再通过微信给发我的图片,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费?
A3:
你可以要求舞蹈培训室退费。
首先,你通过微信报班并转账,培训室也向你开具收据,就舞蹈培训事宜你们双方达成了合意。所以,如果你想要退费,应按照书面培训协议、培训室发布的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里关于退费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同时,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培训室不存在任何过错,你单方面要求退费、结束培训可能构成违约。即使你并未开始接受任何培训服务,也不能要求全额退费。
其次,舞蹈培训室不能以“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舞蹈培训室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无效。所以,收据上“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的说明没有法律依据,且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建议你与舞蹈培训室就退费一事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你可以拨打12315或向舞蹈培训室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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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开发商未征得本栋楼业主同意,在已卖出的楼宇外墙挂广告横幅,这合法吗?业主是否有权收取定量广告费?是否对挂广告牌位置后续问题负责(比如打拉爆螺丝破坏外墙防水层)?
A4:
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在已经卖出的楼房外墙挂广告的行为侵犯了楼房全体业主对外墙的所有权,可参考如下维权建议。
首先,楼房卖出后,其各部分所有权会发生变动。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取得了楼房内住宅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楼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房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因此楼房卖出后,外墙归全体业主所有,并非开发商所有。
其次,由于外墙属全体业主共有,他们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处分外墙的权利。开发商未经楼房业主的同意在外墙挂广告,是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所取得的广告收益应归楼房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们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广告收益。
最后,如果因挂广告牌造成了外墙损坏,比如打拉爆螺丝破坏了外墙防水层,属于开发商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业主们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议业主们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主张上述权利,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要注意,单个业主不能直接起诉,可以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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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亲戚58岁,在家具厂干活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当天去世。亲戚在家具厂做水电工,厂里有工作了就打电话雇佣亲戚做工,工资论天,前前后后合作有十多年了,但都是几天的工作量。这次干了三天就猝死了,没有监控证据。亲戚无社保,无保险,无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厂方该补偿还是赔偿?
A5:
从法律关系来看,你亲戚与家具厂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一方面,家具厂没有与你亲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你亲戚只在家具厂有活的时候才去,平时不受家具厂管理,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隶属管理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你亲戚与家具厂之间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也称雇佣关系。
这种情况下,家具厂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需给予一定的补偿。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家具厂只有在对你亲戚的死亡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家具厂要求你亲戚超负荷工作、冒险作业等。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亲戚是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因病猝死,家具厂并无不当用工的情形,那么家具厂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家具厂没有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也有可能要求家具厂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分担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你亲戚的亲属可以据此要求家具厂给予相应的补偿。
感谢值班律师:
常亮(北京)
编辑 | 胡恩红(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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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