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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注意!这种行为最高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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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公布,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轨道交通车站15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车站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建设

针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用途,《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涂改公交站牌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丨长春人注意!这种行为最高罚款3000元……

来源丨长春晚报记者 李德庆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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