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的抢劫犯被抓捕归案,罪责难逃
央视
原标题:11年前的抢劫犯被抓捕归案,罪责难逃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
我知道的话
我老早那个时候进去坐牢
到现在也老早出来了
”
从只有两三辆货车的司机到一家运输公司的老板,11年过去了,33岁的张强(化名)娶妻生子,日子过得极其安稳,可有一件事一直压在他心里。他自以为与之无关,从没有离开案发城市;但又始终心虚,再也没有叫过“小山东”这个外号。11年前,“小山东”做了什么?让11年后的他罪责难逃......
开车送人却坐上赌桌
2009年的一天下午,浙江省绍兴市38岁的老叶接到朋友电话,让他送几个人去一趟浙江省诸暨市。
在路上,老叶才知道朋友三人是要去诸暨市店口镇的一个村子里赌博。到达后本想在车上休息的老叶,经不住朋友劝说,也跟进了赌博窝点,和后到的四个人开始赌钱。
见好就收的老叶走出屋坐进了车里,但没过多久,里面就传出争吵声。
头破血流反被讹了一笔
原来,和老叶赌博的那几个人因输钱太多,怀疑他们出老千“杀猪”,争执一番后,双方不欢而散。
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就在老叶拉着朋友开到村口时,对方一行人突然出现拦在车前,手里还拿着砖头和木棍。没等老叶开口理论,对方直接动了手。
停手后,他们被拉到镇上一家KTV,对方又叫了一些人堵在包厢门口,张口要两万元。
对方人多势众,为尽早脱身,老叶去银行取了钱......
路遇警察坦白立案
由于右眼受伤,老叶回程中暂时将车停在了路边,恰巧碰到巡逻的警察,并被带到派出所。面对警察询问,虽然很犹豫,但憋了一肚子气的老叶还是坦白了事情经过。
警方认为这件事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决定立案调查。当晚对方参与赌博的有四人,后被叫来撑场的有五六人,这10人老叶都不认识,只记得对方说的是普通话,应该是外地人。
通过锁定嫌疑人当晚所开面包车的车牌号,警方核实当天跟老叶他们赌博的人分别是吴某、巨某、郭某,还有一个外号叫“小山东”的人。警方陆续控制了吴某、巨某等6名嫌疑人,还有4名没有归案。
经过审讯,6人承认了自己殴打、非法控制老叶等人,并向其索要两万块钱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6人三年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1年后终被捕归案
还有4名嫌疑人一直没有到案,当时视频监控录像模糊,警方根据嫌疑人绰号调查走访也没有发现线索,但这么多年来,诸暨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追查。
未到案的这4名嫌疑人当中,警方尤为关注一个外号叫“小山东”的,因为他既参与了前面的赌博,又参加了后来的抢劫。日常工作中,警方对辖区内山东籍人员,尤其是有前科的会格外留心。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4月,一个叫张强的人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户籍信息显示张强1987年出生,老家是山东的,目前是诸暨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老板。他的年龄和之前从事的行业,都与2009年抢劫案中的“小山东”吻合。
警方把张强照片发给当年涉案的同伙之一,对方说有点像。警方又让两人视频通话,电话中,该同伙直接叫出了张强的绰号——“小山东”。自知无法再隐瞒的张强,承认了自己当年参与作案的事实。
张强称尽管知道当时有同伙被判刑入狱,但觉得自己并没有动手,分到的1000元也只相当于拿回输了的钱,和他们性质不一样。而且当时自己跑运输,年收入几十万,并不差这1000元。
时隔11年,原本平静的家庭因自己被捕而遭遇变故,想到这些,张强很是懊悔。
2020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强提起公诉。他的妻子说,要是知道,肯定会劝丈夫投案自首。
时间不会改变事实,更不会掩盖罪责。早日自首,接受改造,对自己和家人都是一种解脱。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罗教授,这起案件一开始警方是以非法拘禁立的案,检察院后来是以敲诈勒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是以抢劫定的罪,为什么前后会有这么大的变化?
A1: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经常容易发生混淆。因为抢劫罪它是一种最严重的财产性犯罪,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主观上它得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得采取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强制手段。一旦成立财产犯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又会涉及第二个问题——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抢劫跟敲诈勒索最大的区别就在手段行为,它的暴力强制程度。抢劫是最高等级的暴力强制程度,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而敲诈勒索它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但这个暴力手段的等级是没有抢劫那么高的,而抢劫它的手段行为是有很多的,可以通过非法拘禁的方法来进行抢劫。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我们当初考虑的时候,第一就看它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第二是看暴力等级的程度,所以就产生了这些困惑。
Q2:张强辩解说当年虽然自己在案发现场但是他既没有打人,也没有主动索要钱财,不该受到追究,他的这个说法能成立吗?
A2:很多人往往认为必须我去抢才构成犯罪,这可能就是误解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因为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除了这种实行行为,还包括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它包括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就是一种创造犯意的行为;还包括一种帮助行为,帮助行为就是强化犯意的行为。所以关键要看在这个案件中有没有帮助行为,主观上,我知不知道我在帮那些人去实施抢劫,客观上,我有没有对那些人形成一种物理性的帮助和心理性的影响。如果都具备的话,主客观相同,那么他至少就可以理解为抢劫罪的帮助犯。
编辑 | 杨 庆(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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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