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 视同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山西晚报
原标题: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 视同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太原中院审委会日前通过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律师调查令是什么?11月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律师调查令解了燃眉之急
近日,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收到法院发来的一份通知书,要求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否则将终止本次执行,这可让张某犯了难。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张某申请的被执行人是一家投资公司,对其财产状况张某一无所知,眼看通过诉讼打赢的官司却不能兑现,张某心急如焚。
在司法过程中难免遇到“法与情”的碰撞,产生出的矛盾也是困扰法官的一道难题,如何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红利”,确保法院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成为摆在法院人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太原中院审委会上通过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让这道难题有了破解之法。
《规定》旨在保证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律师调查令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由于委托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取证能力尤其薄弱,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向有关单位、部门取证的权利。
律师调查取证,虽然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现实中总有一些单位、机关部门以“内部规定”等理由绝不配合。律师手中没有公权力,调查取证权利受到了侵害,最终受损的还是委托人的权益。法院虽然有调查取证权,但是法院案多人少,还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所以也不能单纯依靠法院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令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拒不配合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规定》还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范围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解决取证难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对现实问题的呼应,是为了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向律师签发的调查特定材料的法律文书,持有调查令调查取证,视同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手持调查令,可以查询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可以查询被调查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票、基金、债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情况等。调查令的覆盖范围之广,基本上满足了办理案件的需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最后一环,判决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当事人胜诉权益是否能够兑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让张某看到了希望,也极大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具有太原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省城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