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篮球猝死 家属向天河体育中心、广州市体育局索赔百万元
新快报
原标题:男子打篮球猝死 家属向天河体育中心、广州市体育局索赔百万元
90后男子陈某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打篮球,中途突然晕倒在球场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果显示陈先生符合心源性猝死。
对此,陈某的父母认为,在猝死的4分钟黄金抢救时间内,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没有急救医疗人员,没有配置抢救设备,为此应该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陈某的父母将天河体育中心、广州市体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百万的各项赔偿费用。
11月5日,新快报记者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天河体育中心赔偿46255.92元。
男子打球中途晕倒死亡
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2019年3月16日16时29分,1993年出生的陈某支付5元入场费用后,进入天河体育中心经营管理的篮球城内,与自发相约而来的朋友打篮球(半场),打球期间有下场休息,未见陈某有异常举止。
当天18时30分,陈某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传完球后,突然俯身蹲下,接着突然仰面躺在球场上。球友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情况,经拍叫呼喊后,陈某自行站立起来,但在向前走了几步后,于18时31分再次突然身体倾斜欲倒,几名跟着他的球友及时伸手扶他,慢慢顺势放陈某坐下、最终躺下。
球友见状,随即将陈某四肢展开放平,检查情况。其中,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高某强从篮球场旁边经过时,看到陈某异常后,便走上前去查看情况,目睹陈某再次倒地后,高某强发现对讲机未带,在朝远处招呼未果后,跑着离开球场前去售票处服务中心取东西。
经呼叫无应后,一名身穿黑衣的球友开始按压陈某的胸部,但动作幅度较轻,且有不时间歇。
18时32分,天河体育中心的一名黑衣工作人员边用对讲机边跑着从售票处服务中心方向来到陈某倒地现场查看情况,三秒钟后又边用对讲机对话边跑着返回;同时另一名蓝衣工作人员也从相同方向走到事发球场,查看现场后,随即在旁边不时拨打电话,并不时看回施救现场。
高某强跑着回到现场,并试图将一瓶取来的风油精递给现场施救球友,随即高某强又转身跑回服务中心方向。记者了解到,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有球友接替对陈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20急救于18时33分接到报警后于18时37出车赶往现场。在120急救人员到来前,高某强一直站在陈某身旁查看施救现场情况,蓝衣工作人员不时用电话联系场外。
事发后,天河体育中心工作人员有通过球场广播播报篮球场有人晕倒需寻找场内医务志愿者到场帮忙的通告。18时48分,120急救医护人员来到陈某身旁开始接手急救。经医护人员抢救未果,陈某于当天19时22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陈某家属委托进行尸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符合心源性猝死。
家属质疑抢救不及时
未配置AED急救设备
儿子的突然去世,对其父母陈某均、梁某红打击很大。
陈某的父母认为,尸检报告证明死者生前没有任何疾病,不属于不适宜进场运动的高危人群。猝死应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具体的死亡原因。猝死是否会导致死亡关键要看有无有效的救治,有无做到事前防范。
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是4分钟,该4分钟内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没有急救医疗人员,也没有抢救设备,其工作人员高某强具有急救证,但并无立刻救人,而是跑开,留下不会心肺复苏的球友,事实上已经错过黄金抢救时间,是导致陈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天河体育中心每天都有很多人去打球,大家是默认其设施是完整的,故其对陈某的死亡需承担责任,责任远不止10%。
此外,陈某的父母还表示,市体育局接受财政拨款,其与天河体育中心距离较近,天河体育中心篮球馆多次发生猝死事件,作为上级机构,其应该知情。其应做好监管职责,监督天河体育中心加强急救管理设备等措施。
虽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没有明确规定篮球场需要配备急救人员和除颤仪,但是推荐篮球场应该适用该标准。作为广州市最大型的篮球中心,天河体育中心完全具备资金和实力做到该配备,但是其没有做到,任由猝死事件一再发生。
为此,陈某均、梁某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河体育中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死亡实际费用损失25596.84元;天河体育中心、市体育局按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扶助费,天河体育中心赔偿1068529.22元,市体育局赔偿178088.20元;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已履行完毕的慰问金5万元即精神抚慰金。
被告辩称已采取应急措施救助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庭审中,天河体育中心答辩称,天河体育中心一直以积极态度处理涉案事件,并持续采取应急措施救助,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游泳等高危的体育项目外,目前尚无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要求全民健身的运动场所必须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同时,天河体育中心是市体育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人员设置定编定岗,并不能自行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天河体育中心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和完善场馆服务,包括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救护培训应对日常医疗救护,与120急救中心建立有效联动应对突发急危重症,以及购买相关保险予以保障等。
天河体育中心表示,目前尚无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规定,要求实行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性全民健身场所必须配备AED、制定针对心博骤停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掌握急救技能的专业人员。
而广州市体育局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市体育局并非涉案篮球场的管理员,对陈某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也不存在责任。市体育局与天河体育中心仅是行政管理关系,市体育局与陈某均、梁某红之间也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天河体育中心承担10%责任
体育局无需担责
一审时,天河法院认为,天河体育中心、市体育局的行为作为外部因素,对陈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和因果联系,是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从以往情况来看,发生在天河体育中心场馆内的群众猝死案件并非首次,这对于专业化、高水平的运动场所经营方来说,对其风险评估、行为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也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尽管从后来接连到场的工作人员行动来看,可以看出天河体育中心的应急反应速度并不慢,也有及时拨打120救助、通过广播寻找医务志愿者、疏散围观群众、及时汇报领导等,但遗憾的是,包括高某强在内的天河体育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始终均未能直接参与到现场急救的关键行为中。值得肯定的是,后来闻讯到场志愿者的急救操作相对于其他球友明显更为专业,给原本业余的现场急救带来了跑赢死神的可能。
对于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是否应当视为具有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并无要求必须为室外篮球场馆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设备的明文规定,且能否配置相应设备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协调,因此,从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来看,本案篮球场在事发时未配备该急救设备,并不能成为直接认定天河体育中心存在过错的法定事由。
鉴于心源性猝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作出陈某在得到规范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必然能挽回生命的假设,也不能苛求在后来现场已有人进行相对专业的心肺复苏急救时,仍要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手亲为。
因此,陈某对自身发病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天河体育中心应在其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酌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91255.92元,扣除先行支付的5万元后,天河体育中心仍应当承担46255.92元。
而市体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天河体育中心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两者系独立的法人组织。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陈某均、梁某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市体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主张市体育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猝死属于意外事件
未规定篮球馆要必备AED设备
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陈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该病症的特点是死亡急骤,出人意料,属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尤其是陈某系在剧烈运动过程中发生猝死,更是无法预见,难以预防,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天河体育中心而言,涉案篮球场地面平整,场地并无缺陷,天河体育中心亦已进行了风险提示,通过张贴入场须知明确提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癫痫等不宜剧烈运动的人士,不要进场活动”。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涉案篮球场馆不属于必须配备专业急救医务人员的范畴,同时我国目前亦无明确规定要求室外篮球场馆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故不能以涉案场地缺乏专业急救医务人员及急救设备认定天河体育中心存在过错。
其次,从应急处置的角度看,天河体育中心在现有条件下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考虑到天河体育中心在应急处置的专业性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酌情确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天河体育中心未上诉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维持。
今年10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