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载客来长沙被罚2万!车主告上法庭,省高院判了……
长沙晚报
原标题:顺风车载客来长沙被罚2万!车主告上法庭,省高院判了……
滴滴顺风车司机曾某波载客从益阳到长沙,在路上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截,还收到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曾某波对处罚结果不服,为此他经历了一系列行政复议和诉讼。记者昨日从湖南高院获悉,该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顺风车载客被罚2万车主诉至法院
曾某波系滴滴平台签约的顺风车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出发地为益阳市南县茅草街,目的地为长沙火车站。上午11时许,曾某波驾车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时,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执法人员拦截和扣押,并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一审二审驳回:跨区域合乘属于违法行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诉。
长沙中院认为,《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曾某波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案涉行程系从益阳市到长沙市的长途客运行程,滴滴平台发布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系违法行为,曾某波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亦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定义特征,属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曾某波的实际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曾某波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曾某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某波不服,申请再审。
湖南高院: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