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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4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追责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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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冲击地压,4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追责18人!

2020年2月22日6时17分,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10m水平二采区南翼2305S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3万元。

山东煤监局公布的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煤层及其顶底板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岩体埋藏深,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FD8与FD6断层形成楔形地堑结构,工作面见方及上覆岩层大范围悬顶造成局部高应力聚集。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及工作面开采扰动,诱发楔形地堑区断层滑移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1.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的三角区应力高。

事故区域埋藏深度985~1010m,煤岩体自重应力高;FD8断层与2305S工作面斜交形成三角区,随着工作面推进,三角区面积逐渐减小,煤体应力升高。

2.上覆岩层存在厚层砂岩大范围悬顶结构。

煤层上方60m范围内存在厚度18~40m的砂岩复合坚硬顶板,以细砂岩、中砂岩为主,工作面推进处于见方区域,采空区周围存在大范围悬顶。

3.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及开采扰动作用。

2020年以来,鲁西南地区近南北向断裂带(长垣断裂、中牟断裂、曹县断裂、巨野断裂等)地震活动频繁,据当地地震监测中心监测,2月19日至25日新巨龙井田周边发生天然地震14次,从揭露郓16断层活动,显现出大区域构造应力处于调整期;工作面推采接近FD8与FD6断层形成的楔形地堑结构区域。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和工作面推采扰动,导致地堑区域岩层沿高倾角断层面滑移。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

新巨龙公司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编制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采煤机割煤期间及停机30min内不得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的规定,班组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区队盯班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盯班管理制度提前上井;区队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每天开展安全风险预警;当班安监员未制止并与作业人员一起违规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

3.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新巨龙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区队盯班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盯班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

4.巷道支护没有承受住强动载冲击。

事故区域巷支护、单元支架加强支护,在强烈冲击载荷作用下,部分失去支护作用。

5.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

部分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冲击地压危害认识不够、防冲限员管理规定等知识掌握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6.新矿集团对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不到位。

未督促新巨龙公司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特殊地质因素对冲击地压的影响。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山东能源纪委省监委驻山东能源监察专员办公室追究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林中强,男,群众,综放一区班长,负责当班2305S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组织工作,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类兴财,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技术副区长,负责工区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的编制及修订。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编制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高庆华,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支部书记,负责当班的盯班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事故当班盯班未执行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提前上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佟波,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区长,负责综放一区的全面工作,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每天开展安全风险预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赵强,男,中共党员,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对采煤安监员的管理、检查、跟踪考核工作,组织采煤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场盯班管理人员提前升井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6.徐波,男,中共党员,防冲办公室主任,负责防冲专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重视不够;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7.金勇,男,中共党员,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部分作业人员对冲击地压危害认识不够、防冲限员管理规定等知识掌握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毛怀昆,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防冲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的防冲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会审,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李先峰,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总工程师,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认识不足;组织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0.王鹏,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采煤副总经理,负责采煤生产管理、采煤专业安全管理和采煤专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1.张兴军,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场盯班管理人员提前升井、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尹中凯,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委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和冲击地压防治协调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盯班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执行不严格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闫明晨,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李伟,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5.莫技,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技术部部长,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和防冲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巨龙公司防冲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新巨龙公司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因素对冲击地压的影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周明,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新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工作具体负责。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巨龙公司防冲工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对新巨龙公司未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张殿振,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事故单位。

新巨龙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有关个人。

新巨龙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伟,对新巨龙公司发生的较大冲击地压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1.96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来源:山东煤监局

责任编辑: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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