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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双方驾驶人都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 | 一线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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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事故双方驾驶人都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 | 一线微观

10月19日

桂林市灌阳县两名男子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灌阳交警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原来,这两名男子是一个月前

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

……

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桂林市灌阳县新圩镇国道241线2782km+150m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报警后,桂林市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取证及调取事发地附近监控视频发现,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CK***7的棕色小型客车从文市镇往灌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圩镇木材检查站门口时,与一辆对向从木材检查站行驶出来的号牌为桂HZ***1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陆某被撞倒在路边,导致头部受伤。

经查,客车驾驶人唐某持B2驾驶证,而摩托车驾驶人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民警询问两名驾驶人是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某承认自己在中午吃饭时喝了一杯半的米酒,而摩托车驾驶人陆某则表示中午跟朋友在饭店吃饭喝了两杯米酒。

按照办案程序,民警将两名驾驶人进行抽血送检。

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5mg/100ml,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9mg/100ml,这两名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灌阳交警依法对唐某、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唐某、陆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灌阳交警依法对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及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并处350元的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陆某则五内年不得考取驾驶证。

交警提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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