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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取证 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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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录音录像取证 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律师简介:暴成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由于录音录像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但是,通过“录音”方式取证,尤其是私下录音是否合法?“录音证据”能起到什么作用?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9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暴成杰。

录音录像证据可以成为证据

可以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属于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录音录像是否有效 要注意八点

首先,只有本人的讲话才能对其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是他本人,因此,在谈话中应当尽量明确双方的全名、身份以及与纠纷关联性,增加录音的可信度,也可以防止对方事后否认。如果对方否认,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过,鉴定费用需要申请人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录音录像内容必须完整。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应让债务人完整地说出欠钱的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第三,录音录像应当真实且完整。录音录像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四,录音录像必须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录音录像取得的方式一定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第六,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第七,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第八,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录音录像证据 需要其他佐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暴成杰律师表示,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方式举证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话,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尤其是在商业交往中,更应该养成以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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