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开校车,12分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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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取得资质开校车,12分没了!
9月11日,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思陇中队民警深入新桥、思陇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行动时,查获一起未取得驾驶校车资格证驾驶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11时20分,执勤民警在国道322线立新亭路段对一辆号牌为桂AG7***从县城往新桥方向行驶的校车进行例行检查,当民警要求驾驶人古某出示相关证件时,其神色慌张、支支吾吾,称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经过核查,驾驶人古某持有C1类驾驶证,但与校车准驾车型不符,所以其并未取得驾驶校车的资格。
在民警的询问下,古某道出实情,原来当天校车司机请假,而古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代送学生,没想到被交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古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校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处以1050元罚款、记13分的处罚,并依法暂扣校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及校车违法行为
部分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