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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哥“假离婚”,房子归女方,刚离完房子被征收,二哥能拿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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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二哥“假离婚”,房子归女方,刚离完房子被征收,二哥能拿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提到“假离婚”

你能想到什么

是房屋限购还是拆迁利益

当“假离婚”遇上“真房产”

到底是皆大欢喜还是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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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父母生前把4套房分给兄妹4人,我已出嫁,三个哥哥已成家,之后各自在楼上加盖一层。二哥老婆骗他假离婚,家中房屋和孩子归前妻所有,现在房屋将被征用,请问一下像二哥这种情况,如果以后赔偿的时候有没有他的份,前妻有没有资格来分钱?

  A1:

如果被征用的房屋登记在你二哥前妻的名下或者有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确认该房屋归你二哥前妻所有,那么她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房屋的征收补偿。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你二哥和前妻能否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取决于他们是否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你的描述,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你二哥与前妻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如果你二哥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和孩子都归女方,并在离婚后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你二哥的前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如果当时其二人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离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房屋归女方的,该裁判文书也可以作为女方是被征用房屋权利人的凭证。

如果你二哥和前妻离婚未满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他若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提起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提交存在欺诈或胁迫的相关证据。但由于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签署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往往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2

Q2

楼上空房无人居住,社区街道无业主信息。2016年被一个自称业主朋友的人占用房屋,该人无法提供业主联系方式、租赁协议、委托书以及房租付款流水。该“租客”将房屋重新装修,装修时将厨房阳台改为洗手间,更改房屋原有用途,严重影响楼下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

  A2:

该“租客”装修时私自将阳台改为洗手间,已构成违法,你可以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选择自行收集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洗手间和阳台在功能和建设要求上存在根本区别。业主私自更改用途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安全,也会给相邻住户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该行为是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装修人应依法立即改正,并被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从事该装修的装修企业应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租客”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你作为相邻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对该“租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对于该“租客”的身份,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自然会核实该“租客”的身份信息,以及其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等基本信息,执法部门也会和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果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执法部门可能会将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你们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处。

3

Q3

小区新装了两部电梯,已经付了其中一部电梯的钱,还有一部没有付。最近电梯出现同上同下或突然停住不动等问题,与供货商沟通多次,经维修后问题仍无法解决。目前供货商催要货款,作为业主在问题解决前不愿意付款,该怎么办?

A3:

如果你们的电梯已经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而在实际使用中发生故障,那就属于质量保修问题,业主可要求供货商及时维修,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前存在质量问题与投入使用后发生故障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前,如果出现你所说的问题,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供货商及时修复或更换;验收前因修理、更换拖延了安装时间,业主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电梯已经安装完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那么业主即应依约支付货款。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质保期,在质保期间电梯出现故障的,供货商应负责及时维修。通常的电梯采购安装合同都会从总货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支付给供货商。

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建议业主先要求供应商及时维修电梯使用中的故障,如果故障无法及时排除,可寻求厂家的帮助,相关的费用视故障原因由供应商承担或者从质保金中支付。针对该情况,业主也可以和供应商协商延长质保期或增加质保金的金额。

4

Q4

入职第二天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说七天为双向选择期,如果不符合用人标准,解雇不给工资。若单位以签订协议试用期为双向选择为由不付工资,我该怎么办?

 A4: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因员工不符合用人标准解除协议的,也应按照你实际的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七天双向选择期”实质上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你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进行约定。在试用期内,若你不符合单位的用人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将你解雇,但需要说明理由,并及时结清工资,试用期内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确实发生了你在双方选择期被解雇的情况,单位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日工资(即月工资收入÷21.75天),并根据你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你结算工资。协议中关于单位解雇时不向你支付工资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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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本人母亲在饮食店打工,未签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提出辞工,但老板以要找到工人替代为由要求我母亲工作到2020年元宵节,直到2020年1月17日本人母亲不在该店工作。现在店老板以还没有请到工人,我母亲没有工作到2020年2月8日为由,扣除半月工资,我们该怎么维权?

  A5:

你母亲在2020年1月17日离职,如果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饮食店不能无故扣发。

根据你的描述,你母亲在饮食店打工,固定地从事老板安排的工作,接受饮食店的管理,你母亲与饮食店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员工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你母亲在2019年7月提出离职,因老板提出要找到工人替代,你母亲实际离职时间是2020年1月17日,从你母亲的角度,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饮食店以还没有请到工人为由扣发你母亲的工资,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对于离职时当月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全月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另外,由于饮食店与你母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母亲可以要求饮食店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实际工作满一年,最长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如果你母亲入职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你们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在具体维权时,你母亲可以先与饮食店老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在维权时,你母亲还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与饮食店的劳动关系。

感谢值班律师:

董海锋(北京)

不要试图远离法律的边界

法律不保护踩在线外的人

编辑 | 谭   敏(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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