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负之后,少年给“龙哥”打了个电话,结局……| 深夜有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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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欺负之后,少年给“龙哥”打了个电话,结局……| 深夜有聊
“15岁女孩在学校被扇耳光……”
“14岁男孩持刀捅伤同学……”
“某校园外发生斗殴事件,均为该校学生……”
又到开学季,孩子们陆续返回了校园。可随着新闻媒体对个别事件的曝光,校园暴力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定年龄段的孩子年轻气盛,很容易做出过激行为,从而导致自己无法承担的后果。
1
17岁的小龙是山东青岛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父母离异,他从小跟随母亲生活,家境并不富裕。
一天,他得知如果在校生能招来新生,就可减免部分学费。他觉得这是个好机会,便决定尝试一下。小龙和其余7名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了新泰招生。他积极地在当地某中学门口做推广。这期间,一个名叫王明的男孩表示对这所学校很有兴趣,毕业后想要报名。两人很谈得来,王明也总是“龙哥龙哥”地喊着他。
2
不夜城,是小城里比较热闹的一条街,吸引着附近的年轻人。
晚上10点多,大部分人已经回家。突然,胡同里传来了一声惊呼,有人嚷着:“打架了,打架了!”
很快,胡同口就聚集了很多围观的人。而打架的不是别人,正是下午与小龙交谈的王明。
原来,王明和隔壁班的李峰在网上有过节。偏偏今晚又在不夜城遇到了。两人言语不和,竟动起手来。李峰与几个同学围住王明,对他拳打脚踢,狠狠地教训了他一顿。
王明受了委屈,很是窝囊,他试着拨通了小龙的电话:“哥,我这边出了点事,你能过来一趟吗?”
3
听说王明出事,小龙二话没说,叫上此行的同学便去找王明。
李峰看到王明也叫了人来,更是生气。他放下狠话,让他们在这儿等着,便去喊人。
“哥,我们要不要走?”
王明试探性地问小龙。
“如果就这样走了太没面子了,可不走又怕闹出事来……”小龙心中犹豫,但当“哥哥”的尊严让他无法“临阵脱逃”。
4
很快,李峰带了8、9个人气势汹汹地来到约定的地点,双方陷入混战。打斗中,不知是谁从地上摸起了一块砖头拍向对方的头,“砰”的一声,那人摔倒在地,血缓缓从额头流出……
“完了完了,出事了!”
“报警,快报警!”
“跑!”
因为成员的意外受伤,双方停止了打斗,大家这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随即四散而开。后经鉴定,此次斗殴中,共有三人受了轻微伤。
小龙与李峰已经明确了约架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具有斗殴的故意,“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不存在一方非法,另一方合法的情况。虽然案发后受伤的人员报警,但是受伤的人员并非刑法上的“被害人”,双方均构成犯罪。
胡同里,小龙的同学们也都听到了小龙与对方约架的信息,但是没有人制止或者提出解决办法,大家只是围坐在一起。
“明知道双方约架,为什么不离开,还要参与其中呢?”
在讯问时,办案检察官问这些学生。
当时有的学生说,他们都是同学,碍于情面不能离开;也有的说,对这里并不熟悉,找不到路,需要等其他人一起离开;还有的说当时没想那么多,觉得也不一定会打得起来……这些回答反映了我们一些学生法治意识很淡薄,对于矛盾纠纷不知所措,做事冲动,不计后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矛盾引发的聚众斗殴案。其中,涉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人数众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校园矛盾的正确解决是每一名学生、家长和老师都应当学习和重视的问题,也是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让学生们掌握这堂必修课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法律的底线决不能突破。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这样一个涉及15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决定分层次进行梳理,做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下面,检察官将聚焦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跟随检察官的思路,一起来试着“办案”吧!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呢?
聚众斗殴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参加者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纠集者)、策划者、指挥者,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帮助的人。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5人,其中,小龙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问题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有哪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7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7条规定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了分案处理,对本案的7名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的一名嫌疑人,我们审查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思悔改,做出了起诉的决定。
对于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嫌疑人,我们根据每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悔罪态度,帮教条件,对2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和对4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三:这次事情发生后,学生们还能重返校园吗?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办案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的7名未成年人均作了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小龙日常表现良好,在学校遵纪守法,成长在离异家庭,性格早熟,早早地参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也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他的母亲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加强监护和管教。
小龙也向检察院递交了自己亲手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写道:“我做事冲动,没有考虑后果,既伤害了他人,牵连了别人,也触犯了法律底线。在侦查阶段被刑拘的一个月,我体会到了煎熬的滋味,也明白到了自由的可贵……”
在审查起诉阶段,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小龙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加之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伤人员,双方达成和解。如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备帮教条件,因此,该院决定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且根据其个人情况,制定了帮教计划。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是当今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些情况下,虽然不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如果不及时加以教导,可能会再次犯罪,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新泰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制度,对参与犯罪的王明、李峰等3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目前,小龙已经重返校园,进入了实习期,定期与检察官报告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他也保证自己将珍惜这次机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提高自己的能力,找一份工作,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来改善生活。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ID:sdjiancha)
作者:李娴娴 刘 璠
编辑:李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