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被铁球砸死,整栋住户被判赔,有人却认为:抵赖成本低,出3000省100万?!
瞭望东方周刊
原标题:女婴被铁球砸死,整栋住户被判赔,有人却认为:抵赖成本低,出3000省100万?!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难以杜绝,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类高空抛物坠物难以找到加害人的案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一般性禁止规定,明确表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明确了如果能证明具体侵权行为人的,则只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但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除外。
然而,在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新闻的评论区,我们却看到这样一条点赞数高达6万多的评论——
抵赖成本低?赔3000省近百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慧认为:高空抛物“牵连全楼”本是法律公平责任的体现,但抵赖就逃劫却是最大的不公。
敢于高空抛物的人,或者说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员能够有恃无恐、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很大原因在于,在他们看来“后果不会更严重”,或者说,“和承认相比,沉默是值得的”“反正我不交代,法院查不出来,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办。”现实中有这种心态的人不在少数。
法治社会,违法必究本应该是必然的,任何抵赖都该无处遁形。与抵赖相呼应,大家都熟悉“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口号。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查实,法律体系却没有“加重”的处罚。
刑法方面,规定的数罪并罚,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在法律用语中只有“减轻”“从轻”“从重”,没有“加重”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没有法律存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使用的都是“从重处罚”。
民法方面,一般采用的是损失相抵的赔偿原则,也没有加重赔偿的法律规定。
必须认识到,法律规定绝非江湖中的快意恩仇,而且法律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每一个公民身体力行的努力,这必然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据红星新闻报道:女婴父亲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一审判决后,由于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而且已经有个别业主上诉了。
最后说一句,那个依旧沉默的抛物者,你的良心不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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