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官方回应!“男子打伤猥亵妻子者被判赔19.5万元”县委成立联合调查组

山东商报

关注

原标题:官方回应!“男子打伤猥亵妻子者被判赔19.5万元”县委成立联合调查组

昨日,本报报道了“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教训被拘留10日赔偿19.5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针对事件中的关注点,记者今天进一步了解到,事发后,2019年8月28日,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28日下午15时,博兴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成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

小郑称,去年6月,她母亲在车上被邵某当着父亲面猥亵,父亲随即打了邵某两巴掌,下车后踹了邵某一脚。事后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两次“和解”后,自己一家赔偿了19.5万元。

8月27日下午18时左右,小郑否认此前“21日签署和解书”的确凿说法,她告诉记者,时间太过久远,反复向父母确认后,在2019年6月21日,父亲确实在派出所签字了,“到底签署的是结案书还是谅解书,不确定,忘记签的什么了。”

有其他渠道曾告诉小郑,邵某并不是“公职人员”,是当地某交运公司职工。

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28日,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的第二天,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日,以猥亵的违法行为将邵某在滨州市拘留所进行了拘留。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要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申诉人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邵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但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本院复査认为,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对其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邵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

记者在28日上午来到博兴县锦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相关领导请示后,要求记者到博兴县公安局协调采访。

博兴县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其他部门,具体情况由博兴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下午15时,博兴县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博兴县已成立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小郑表示考虑影响,目前不再接受采访。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