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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包工头诈骗案重审:鉴定其“算错工程量”的鉴定人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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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包工头诈骗案重审:鉴定其“算错工程量”的鉴定人未出庭

8月2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郭秋昌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澎湃新闻2019年6月报道:当年4月29日,69岁的郭秋昌因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市中院判刑11年。然而,认定郭秋昌虚增诈骗953万工程款的重要证据——山西中成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成源”)作出的《工程鉴定报告》,与现场不符。如,其中认定:郭秋昌在长治县信义村月华街项目安装射灯11套,结算工程量14套,安装井盖71套,结算工程量126套。但据家属实地查看,射灯明明是14套,井盖找到118套(注:找不到的8套已被掩埋,或被工地圈住)。

家属质疑,“数都查不对”的鉴定报告竟被采信,遂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25日的庭审中,前述鉴定报告的两名鉴定人均未出庭。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当日历经5个小时的庭审,未当庭宣判。

一鉴定人称被举报至纪委,另一人“失联”

今年70岁的郭秋昌,系建筑工程建造师,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市屯留县公安局刑拘。至今,他已在看守所被拘近4年。

长治市中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郭秋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1年-2012年间,借用(河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长治县信义村月华街道路、排水工程和长治县工业园区易通、信义展区工程施工、结算期间,虚报工程量,诈骗长治县工业园区工程款9534282.5元。其中未遂6816096.3元(编辑注:未结算),既遂2718186.2元。

最终,郭秋昌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30万,退赔违法所得。该判决的重要证据,是中成源作出的两份《工程鉴定报告》:中成源(2018)005号《工程鉴定报告》和中成源(2018)004号《工程鉴定报告》

前述长治市中院判决书显示,该项目长治县工业园区向郭秋昌拨款5280000元;证明水稳层和易通展区二次工程虚报117281.33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该项目郭秋昌虚增工程款1830218.81元。

这两份鉴定报告都提到“经现场勘察”,但在报告和案卷里,却未有现场勘察笔录。案卷中,只有警方的现场勘察笔录,警方的认定正是射灯11套,井盖71套。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曾做过两次鉴定。第一次山西长审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书违法,经郭秋昌家属投诉,鉴定所被训诫、鉴定人被行政警告。此后,侦查机关聘请中成源第二次鉴定。

“已经是第二次鉴定,仍然数都查不对。”郭秋昌家属质疑。

2019年7月5日,郭秋昌案被山西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4月29日,长治市中院组织警方重新现场勘验。勘验笔录显示,认定射灯14套,井112套,其中6套的井盖遗失。勘验笔录提到,月华街工程2012年竣工,“至今地貌变化较大”。有两处无法核实井的数量和位置,一处已覆盖草坪,一处已被土壤覆盖。

2020年8月25日的庭审中,前述中成源鉴定报告的两名鉴定人均未出庭。

鉴定人秦李林回函法院称,其因注册造价师挂证行为,已按中央七部委文件要求,和中成源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注销并脱钩;其被状告挂证司法鉴定取利至太原市纪委,事情至今尚未了结。此外,其“承担着组织安排的重要工作,不便向组织请假”。中成源回函法院称,该单位多方联系原工作人员李翠平(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始终联系不上”,因此无法通知其出庭。

澎湃新闻查询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院通知下周取保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经过原一审庭审及发回重审后的现场复勘,月华街项目的射灯、井盖、侧平石工程,展区项目的二次处理、水稳层工程的工程量均不存在虚增,故当庭变更起诉内容:对上述工程涉及的数额不再起诉。不过,公诉人指控,月华街项目翻浆量,展区项目的钢结构、基墩、土建等工程存在虚增。公诉人仍然依据前述中成源鉴定报告,认定郭秋昌在月华街工程诈骗翻浆量工程款7598089元,其中既遂781993元;诈骗展区项目工程款1830218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成源公司8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月华街翻浆量的鉴定,是根据第一次山西长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而来,该公司并没有进行实际鉴定工作。而山西长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因司法鉴定人张燕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屯留县检察院书面鉴定委托时间比司法鉴定书中委托时间晚4个月等原因,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在原一审已经被依法排除,因此侦查机关才委托中成源第二次鉴定。

郭秋昌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杨力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王殿学律师指出,中成源的鉴定报告严重失实,不具有真实性,而且,鉴定人拒不到庭作证,因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月华街项目、展区项目工程量存在虚增。“公诉人当庭多次表示中成源鉴定报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同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可见公诉人亦认可该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两位辩护人指出,两个项目,均已竣工八年之久,现场发生巨大改变,复勘尚且不能还原现场,重新鉴定已经失去条件。此外,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补、原一审期间两次补侦、一次追加起诉,多次延期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公诉人要求再次重新鉴定,是无限延长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两位辩护人介绍,庭前会议时,公诉人也曾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并未同意。

两位辩护人指出,在工程领域,结算审计时,普遍会核减工程量。如果将此作为诈骗,众多工程公司都涉嫌诈骗。“像月华街项目,结算审计时,翻浆量已经核减7284立方米,如何证明还有虚报?”而展区项目,是在要接待省委领导视察,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未经招投标直接要求郭秋昌建设的,预付工程款的依据是园区会议纪要和时任领导的签字。尽管存在山西金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金额507万小于预付款金额528万的情况,发包方也未向郭秋昌索取应当返还的预付工程款。可见,完全不存在基于被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两人代理人当庭指出,郭秋昌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该案历经五个小时的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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