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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哺乳期被调岗每天上下班耗五个小时!被“旷工”辞退后怒告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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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哺乳期被调岗每天上下班耗五个小时!被“旷工”辞退后怒告东家

对于尚处哺乳期的女员工,公司非但没有给予该有的人性化关爱,反而将对方调到偏远门店上班。

“这是故意刁难!这里实在太远了,从家到新办公地点来回全程要5到6个小时!”女员工认为公司调岗前没有和她协商,不仅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而且也严重影响哺乳,为此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反映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女员工告上法院维权,控诉公司有违公平诚信,有悖情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员工的诉求。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调整哺乳期员工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亦有悖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赔偿女员工11.2万元。

尚处哺乳期被调偏远地点上班

来回耗时五个多钟

2012年8月初,廖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部销售助理,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某写字楼。2017年5月24日,廖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终止。

期间,廖某的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动。2017年12月,廖某结婚,并于2018年7月生下宝宝。在哺乳期期间,由于家庭方面原因,丈夫及刚出生的宝宝都在佛山,为此,她每天上班都是通过地铁方式来回于佛山禅城与广州天河两地。

廖某控诉,2019年1月,公司突然以位于天河路的工作地点租金到期为由,以邮件方式安排她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萝大道的新办公地点上班。据廖某了解,当时还有另外一位也是在哺乳期的同事被安排到新地点办公,其余同事则被安排至其他办公地点。

“新办公地点太偏远了,我坐公交地铁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单程大约要耗费2.5-3个小时,来回全程大概要5-6小时!”廖某觉得很委屈,新办公地点相比原本工作地点,上下班行程多了 2个多小时,但公司变更新工作地点的决定前却并未与她协商,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而且对她哺乳也造成严重影响。

最为气人的是,公司此次变更工作地点既不是出于工作上的必要,也不合理。廖某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要求变更至合理的工作地点,没想到,对方却劝告廖某主动辞职。“这分明是想通过把我调到偏远工作地点,以此逼迫我辞职!”廖某无法接受公司安排。

2019年4月9日,公司向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廖某在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廖某不服,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019年6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廖某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法院起诉。廖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

公司:调岗合法合规

新办公地点交通便利

对于安排廖某去广州市黄埔区上班,公司认为这样做合法合规。公司解释,一方面,虽将廖某的办公地点从广州市天河区调整到广州市黄埔区的原萝岗区行政范围内,但遵守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关于“工作地点:广州”的约定,该变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不需双方协商一致。

而且,公司调整办公地点是因为公司在天河区的办公地点租赁期满,在公司年终述职会议上,已经提前告知包括廖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之后又通过邮件再次告知廖某办公地点调整的情况,廖某对此是明确知晓的。

此外,调整后的办公地点交通便利,有地铁直达,开车也非常方便,廖某上下班仍比较方便,相比调整前后廖某上下班路程花费的时间变化并不是很大,并不会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和生活,况且她的产假也早已结束,虽还在哺乳期,但也应遵守公司规定正常上下班,公司的上班时间是9:30-18:30,中午休息一小时,在广州这种大城市,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

公司还认为,员工应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这是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然而廖某未经公司批准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依约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支付赔偿金11.2万元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廖某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公司在广州市行政区划内调整廖某的工作地点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权,亦应恪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员工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但纵观全案,公司此次调整廖某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亦有悖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主审法官刘波进一步解释,首先,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点调整并非适用全体员工,而是仅针对廖某等两名哺乳期职工。廖某家住在佛山市禅城区,但工作地点却是从广州市天河区调整为广州市黄埔区的原萝岗区行政范围内,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动机和出发点令人生疑。

其次,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互联网行业,工作通过电脑和电话即可完成,工作地点对于廖某完成日常工作无足轻重。且廖某在2019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均在家办公,公司亦向她发放了该期间的全额工资,为此公司强行安排她到黄埔区办公缺乏必要性。此外,公司主张将新办公地点设在黄埔区系考虑成本及员工状况,但综合全案证据,根本无法令人信服。

刘波指出,哺乳期女职工属于职场中的特殊人群,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但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有强人所难之嫌。公司调整前并未与廖某友好协商,廖某得知调整后即多次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抗议,但均未获得公司的通融,且廖某在2019年3月18日之后未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公司有意不向她安排工作。

为此,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喊你从事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及诚信原则

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平、诚信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 章程

编辑: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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