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离开14分钟后交警给他“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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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离开14分钟后交警给他“上一课”
8月14日14时56分,南宁交警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竹溪立交桥底,一小汽车驾驶人向车外丟掷矿泉水瓶到绿化带内,并提供了车牌号。
向车外抛物,是不文明的交通违法行为。指挥中心迅速展开调查,根据举报线索追踪该违法嫌疑车辆,通报路面警力进行现场拦截,于15时10分在星光大道福建路口查获该车,从接报起算仅14分钟!
经询问,该车驾驶人覃某承认了向车外丟掷矿泉水瓶的违法事实。覃某称,当时正在竹溪立交桥底等候信号灯通行,喝完矿泉水后随手将空瓶扔到绿化带,没想到有人发现后举报,也没想到法律后果,这回自己真是“上了一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覃某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一次记2分的处罚。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20元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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