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需担责?担责多少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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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需担责?担责多少怎么认定?
随着疫情渐渐平稳,人们纷纷走出家门,各类公共场所又恢复了生机。当人们享受超市、餐厅、培训机构等场所提供的服务时,如发生了人身损害事件,公共场所是否需要担责?担责多少?如何认定?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结了三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为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孩子下课在教室打闹致骨折,校方管理职责缺失需担责
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为小朋友们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下课的时候,小朋友们常常会打闹、嬉戏。如果玩耍时不慎受伤,培训机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图说: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需要担责?图片来源:东方IC
小馨、小琪(音)同在某教育培训公司开设的“国学馆”学习。2019年5月某日学馆下课后,二人在教室门口打闹,后小琪的手被门夹伤,左手中、环指骨折,休学三个月。根据监控录像,小馨推动移门,导致门夹伤小琪的手指。事发后,小琪的父母认为,小琪是因为小馨的行为才被门夹伤的,且当时发生在教室内,小馨及该教育培训公司均应担责。但对赔偿事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小琪的父亲作为小琪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19年11月将小馨、小馨的父亲以及该教育培训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小琪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5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可以确认是被告小馨推动移门,导致夹伤原告小琪的手指,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告小馨的父亲作为被告小馨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小馨的父亲作为小馨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依据现场监控,并未发现原告小琪及其父亲存在过错。最后,从被告小馨推门玩耍到事发,教室内老师一直在场但并未制止,显然校方管理职责缺失,存在过错,故被告公司亦应对原告的受伤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小馨的父亲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教育培训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经法院认定各项费用标准,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小馨的父亲赔偿原告小琪医疗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8600余元;被告教育培训公司赔偿原告小琪医疗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3700余元。
雨天店内就餐滑倒受伤,经营场所未尽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需担责
下雨天地面潮湿,一不留神就容易摔倒。如果在商店购物不慎滑倒受伤,店家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2019年2月某日,65岁的张女士到某快餐店就餐,刚走到柜台前就滑摔在地,疼痛难忍,无法站起。据张女士述称,在其摔倒后,店内服务人员无一人上前搀扶,几分钟后,在餐厅其他就餐客人的谴责和要求下,店内服务人员才将其拉起并称等经理到来后处理。由于当时店内生意正忙,事发后约30分钟后,在张女士女儿得知此事后的强烈要求下,该快餐店服务人员才将张女士送至医院。
张女士认为,事发当时正在下雨,餐厅瓷砖地面湿滑,未铺任何防滑垫,未及时清理餐厅内地面积水,亦未给来店客人做任何防滑和安全提示,导致自己滑倒摔伤。张女士就医后,发生医疗费4.8万余元。且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快餐店就赔偿事宜沟通无果,故张女士于2020年2月将该快餐店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快餐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9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综合考量事情的经过,事发当天下雨,地面易潮易湿,且为消费者就餐场所,地面易滑,被告快餐店应对经营场所尽相应的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而原告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被告店内行走时,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张女士对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快餐店对原告张女士受伤之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综上,经法院认定各项费用标准,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快餐店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5万余元。
老人在超市摔倒就医后死亡,超市处理符合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老人摔倒是一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紧急事件。如果摔倒发生在公共场所,那么该场所应该尽到哪些义务呢?
2019年10月某日,时年80周岁的曾女士至某超市购买物品,后在蔬果区摔倒。超市工作人员见其倒地,立即通知蔬果区的负责人以及超市客服人员。事发后,曾女士意识清楚,超市工作人员将其扶至他处休息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去就医,曾女士表示不需要,但超市工作人员觉得对方年纪较大,还是慎重处理较好,便报了警,后又拨打了120,由超市工作人员陪同曾女士就医。经诊断,曾女士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下午,曾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女士的子女认为,超市未第一时间及时将曾女士送医治疗,延误了救治时间,且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超市应当负相应赔偿责任,故于2020年1月将超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8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曾女士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未首先选择送医,而是将老人送至他处休息并报警等行为,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也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经尽到救治义务。且其他证据均未反映出曾女士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事发后被告超市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予采纳原告对曾女士受伤原因的主张。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对原告曾女士的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综合以上三个案件,不难发现,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消费者的保护还是相当“给力”的。因此,消费者在遭受相关损害时且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与管理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成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对消费者的安全给予更多关注。对于一些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更应该加强对于人身损害情形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及时、正确处理,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后,能够对意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减轻或免除责任。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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