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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尚书墓志铭石碑被盗案”5人获刑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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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尚书墓志铭石碑被盗案”5人获刑

破案后,一批古墓被保护起来

  2018年5月12日,石材厂老板于某将一块“明代尚书董份墓志铭”石板捐赠给苏州东吴博物馆,并收到一份捐赠证书。捐赠文物本是好事,但这块墓志铭石板却是一件被盗文物,于某明知其是偷盗而来仍然将其倒卖,因为怕竞争对手举报,这才将文物偷偷运回,再捐赠给博物馆。2020年7月15日,这起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通讯员 张峻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墓志铭由明代三任首辅合撰,家族墓藏在山中

  记者了解到,被盗的墓志铭属于明朝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董份。董份墓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香雪村青芝山,为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墓志铭为明朝三位首辅王锡爵、申时行、朱国祯联合撰写,长1.5米,宽1.2米,厚0.25米,属于国家三级文物。董份去世后,葬在青芝山父母墓旁,而这里也成为董氏家族墓,墓园和周边的祠堂也留下不少诗文。如今,董氏家族墓虽然历经修缮,但还没有被完整地保护起来。

  冯某是个“石头贩子”,2016年的一天,他和朋友在吴中区的青芝山游玩时,发现了写有“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董份墓。想到董份原是明朝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官至二品大员,他认为周围应该有不少“好东西”。冯某和朋友一番寻找,偶然发现一块“大部分埋在土里、只漏出二十厘米”的青石板。

  牵线搭桥后怕被举报,他“回购”文物又捐了

  凭着多年倒卖石材、石料的经验,冯某等人预感这应该是墓主的墓志铭。“这东西可能有年头了,没准能卖个好价钱。”冯某回去找了两个朋友,带齐工具准备掘盗。一个夜晚,他们悄悄来到青芝山,按照之前踩好的点,确定了石碑的方位,开始挖掘,再把事先准备好的几根圆木铺在地上,把石碑拖到圆木上,沿着山路往山下滚。经过两个通宵的努力,他们终于把这块墓志铭盗窃到手。

  根据青石板上的文字,3人很快确定了它的身份:明朝大官董份的墓志铭!冯某兴奋不已,马上开始找买家,于是拨通了于某的电话。于某和冯某是老熟人,在看过照片后,于某表示可以帮忙牵线搭桥,把东西卖给“懂行的人”。浙江一石材商高某听后很有兴趣,带了业内人士来到苏州,亲自考察石碑情况。在于某的安排下,冯某和买家高某在于某的店里碰了头,高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块墓志铭,于某分得1700元中介费。随后冯某等人将墓志铭送至了浙江高某的石材厂。

  于某颇为得意地向一位朋友吹嘘自己促成的“生意”。后来,二人因生意上的纠纷闹翻,朋友扬言要举报他倒卖文物的事。于某害怕了,到处请教对策,一位“高人”告诉他,要想躲过牢狱之灾只能将墓志铭捐给国家。无奈下,于某请高某将墓志铭拉回苏州,由自己承担5万元的购买费用,并于2018年5月12日将墓志铭捐赠给苏州东吴博物馆,博物馆出具了收据和捐赠证书。墓志铭历经盗掘、倒卖后安然无恙地回到了苏州。但纸包不住火,警方还是上了门。

  捐赠行为不影响定罪,买家也触刑

  吴中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管伟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冯某等3人偷盗属于国家三级文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之后的出卖牟利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做重复评价;于某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侵害文物保护法益,应以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定罪量刑;高某出于个人收藏的目的购买文物,虽不构成倒卖文物罪,但因其应当知道该墓志铭为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却仍然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管伟东说,于某出于恐惧心理将墓志铭买回捐赠的行为,并不影响对他倒卖文物罪既遂的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于某促成的交易对象是普通赃物,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于某没有牟利的故意,仅仅为了捐赠文物而购买,则不构成犯罪。

  安装监控,一批古墓被保护起来

  石碑回到苏州,遭到破坏的董份墓也正在修复。冯某等人为何能轻而易举地盗走墓志铭?这个问题引起了吴中区检察院的深思,考虑到本地历史文物古迹众多,古墓地保护被检察机关提上议程。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检察院制发6份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拆除违建、更新标志、安装监控,确保“摸金校尉”们再难得手。

  记者了解到,吴中区检察院民行干警在查阅地方志、历史文献等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山林进行实地“探墓”,摸清了近20处古墓葬的现状。还将无人机等设备用于古墓葬勘察,并在市检察院协助下对重要案件现场进行全息复刻,用于直观展现古墓葬被侵占破坏的情况。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文保部门和属地乡镇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对小微问题立行立改,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多处古墓葬得到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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