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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身份诈骗他人钱财,男子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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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假身份诈骗他人钱财,男子被判十二年

被告人林某改名换姓来到湖南,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148万元。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的案件。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两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及其前妻还林某英借款777万元并支付利息(月息2分)。2016年2月15日,该院又判决被告人林某及其前妻偿还林某娥借款93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在林某辉开设的石材店内工作,在此地以“林哲”的身份工作、生活,并对外自称是林某辉的侄子,并认识了王某、王某石等人,2018年2月13日,林某以“林哲”的名义与林某辉签订了虚假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石材店的经营权。随后被告人林某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其弟林某飞经营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假名“林哲”、假的身份证号码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王某石人民币共计148万元,其中骗取王某人民币82万元,骗取王某石人民币66万元,并使用其弟林某飞的银行账号收取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民间借款、公司业务开支、门店承包费、个人消费等。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逃匿。2019年3月29日,林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立第二小学门口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事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被告人林某没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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