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用工单位不赔偿
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用工单位不赔偿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郭某要求用工单位予以赔偿,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郭某到案外人湖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工资按天结算。李某郭某系受案外人湖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装卸货物,在装卸货物时受伤。虽然李某郭某确在被告B体育公司场地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郭某系受被告B体育公司雇佣。且案外人(工程总承包方)湖南 C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包括李某郭某在内的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2019年8月10日晚上8点加班时,李某在被告厂内站在叉车上搬运卸货时,由于开叉车的同事操作失误致使叉车上的货物散落,该散落货物将李某推下叉车,造成李某脚部受伤的事故。李某以B体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李某郭某直接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诉讼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