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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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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刑!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判刑,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6月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几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雕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604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分别在汾阳市、孝义市、灵石县、晋中市榆次区、长治市屯留区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获利1.7万余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气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丝套、火攻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经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夹和夜间照明射灯属于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被告人陈某峰等目无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在我省规定的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和狩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三有和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打击犯罪,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不服,以部分野生动物为捡拾到的动物尸体,不能认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的数量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峰、张某兵,原审被告人孟某宏、孟某奇、武某全、白某稳、张某平、巩某堂、董某国、李某钢、牛某、朱某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达20只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诉人陈某峰、张某兵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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