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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首试“代表人诉讼制度”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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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中院首试“代表人诉讼制度”

  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了解到,从5月8日起,怡球资源(601388,SH)、*ST蓝丰(002513,SZ)、*ST辉丰(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4家被证监会处罚并处于案件诉讼期内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网站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批量启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四只股票受损股民可索赔

  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四则公告,就四家上市公司被诉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告知投资者将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怡球资源: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购入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辉丰股份: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澄星股份: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购入股票,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蓝丰生化: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购入股票,并于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公告还提及,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

  公告期内免费找律师登记

  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雷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南京中院四则公告显示公告登记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应及时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投资者又在诉讼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可以联系17512556768进行咨询,案件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即将(6月8日)迎来“百天”。在新证券法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雷律师表示,新证券法明确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这将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据了解,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和南京中院也相继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三家法院代表人诉讼制度虽各有侧重,但他们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日渐完善。   

  江苏作为上市公司众多、投资者众多的经济大省,试点“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证券类群体性纠纷,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合作律所: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凤凰文化广场B座1810室

  联系电话:17512556768(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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